近日,北京市工商局确认并叫停家装业六大霸王条款,要求全市装修公司据此开展自查自纠;拒不改正者,将依法处罚。消费者如遇到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权益侵害情况,可举报。工商局为何认定这六种条款不合理?各界看法如何?北京晨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一、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家装公司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秘书长李玉洁介绍说,关于家装合同,市工商局发布过2003版和2013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两个版本,后者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文本都属于参考性合同文本,推荐家装公司使用,但并非强制性。现在正规的大型家装公司都使用工商局的示范文本,只有一些中小型公司可能自行拟定合同。此次是工商局从家装投诉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筛选、论证,挑出了六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记者查询发现,新旧两版示范合同对甲乙双方的违约金比例规定都是2%。,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一方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是示范文本的10倍。国家一级律师、岳成律师事务所业务总监朱柏彦表示,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拟定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即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相同。只对消费者提高违约金比例,明显违反了公平性原则。
二、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家装公司有权拒绝检测,对消费者自行检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朱柏彦认为,“所在区域存在环境污染现象”,这句话属于模糊泛指,范围很大,空气、水、土壤污染都属于环境污染。家装公司用模糊的概念拒绝检测,等于扩大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和合同义务。而且,就算有雾霾、汽车尾气,对家装污染影响不大,因为后者主要是室内污染的检测。
三、消费者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时,如未开工的须向家装公司支付该项目款5%的减项费,在同时有增项时,按增减项差额的负值作为实际的减项款额收取5%减项费;如该项目已开工,消费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今朝装饰总经理助理张智军指出,无论是增项还是减项,在未开工的情况下,家装公司应允许消费者提出更改,“加收减项费是不合适的。”
朱柏彦分析,增减项属于合同变更和调整,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变更合同。而且,随着装修工程的进展,很多地方都需要调整,倘若不允许改动,就成了死合同。而收减项费,等于限制消费者变更和调整合同,是对消费者合同权利的一种侵害。
四、消费者需要开发票,另加工程总款6%的税款。
朱柏彦分析,这条一是反映了该家装公司长期偷税漏税,公开违反税务法律规定;二是把税款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本来家装公司作为施工企业收钱,有了收入,应该由家装公司缴税,却倒过来让消费者承担。”
五、凡在XX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XX装修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秘书长张仁认为,这一条款是合理的,“产品不是我生产的,为什么要我负责保修和环保质量?”
朱柏彦则透露,装修公司批量采购材料,进价低,还有回扣。消费者在装修公司买材料,公司可赚取差价,加价40%—50%很常见,有时甚至翻倍。这条规定实质是利用合同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采购权。不过,它也有合理的一面,消费者自采的材料,应由厂家承担保修和环保质量保证。
六、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朱柏彦强调,无论是工长还是工人,他们作为家装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属于“表见代理(表面看,是代表装修公司那方,《民法通则》术语)”。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跟施工人员打交道时,他们实质是公司的具体代表。施工人员是否同意更改施工内容,这属于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把责任推给消费者。“说白了,装修公司就是怕施工人员自己得了好处,公司没得到钱。”
张智军则表示,将这一条列为违规条款,不利于装修公司对施工人员的管理。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确认并叫停家装业六大霸王条款,要求全市装修公司据此开展自查自纠;拒不改正者,将依法处罚。消费者如遇到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权益侵害情况,可举报。工商局为何认定这六种条款不合理?各界看法如何?北京晨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一、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家装公司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秘书长李玉洁介绍说,关于家装合同,市工商局发布过2003版和2013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两个版本,后者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文本都属于参考性合同文本,推荐家装公司使用,但并非强制性。现在正规的大型家装公司都使用工商局的示范文本,只有一些中小型公司可能自行拟定合同。此次是工商局从家装投诉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筛选、论证,挑出了六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记者查询发现,新旧两版示范合同对甲乙双方的违约金比例规定都是2%。,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一方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是示范文本的10倍。国家一级律师、岳成律师事务所业务总监朱柏彦表示,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拟定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即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相同。只对消费者提高违约金比例,明显违反了公平性原则。
二、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家装公司有权拒绝检测,对消费者自行检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朱柏彦认为,“所在区域存在环境污染现象”,这句话属于模糊泛指,范围很大,空气、水、土壤污染都属于环境污染。家装公司用模糊的概念拒绝检测,等于扩大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和合同义务。而且,就算有雾霾、汽车尾气,对家装污染影响不大,因为后者主要是室内污染的检测。
三、消费者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时,如未开工的须向家装公司支付该项目款5%的减项费,在同时有增项时,按增减项差额的负值作为实际的减项款额收取5%减项费;如该项目已开工,消费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今朝装饰总经理助理张智军指出,无论是增项还是减项,在未开工的情况下,家装公司应允许消费者提出更改,“加收减项费是不合适的。”
朱柏彦分析,增减项属于合同变更和调整,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变更合同。而且,随着装修工程的进展,很多地方都需要调整,倘若不允许改动,就成了死合同。而收减项费,等于限制消费者变更和调整合同,是对消费者合同权利的一种侵害。
四、消费者需要开发票,另加工程总款6%的税款。
朱柏彦分析,这条一是反映了该家装公司长期偷税漏税,公开违反税务法律规定;二是把税款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本来家装公司作为施工企业收钱,有了收入,应该由家装公司缴税,却倒过来让消费者承担。”
五、凡在XX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XX装修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秘书长张仁认为,这一条款是合理的,“产品不是我生产的,为什么要我负责保修和环保质量?”
朱柏彦则透露,装修公司批量采购材料,进价低,还有回扣。消费者在装修公司买材料,公司可赚取差价,加价40%—50%很常见,有时甚至翻倍。这条规定实质是利用合同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采购权。不过,它也有合理的一面,消费者自采的材料,应由厂家承担保修和环保质量保证。
六、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朱柏彦强调,无论是工长还是工人,他们作为家装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属于“表见代理(表面看,是代表装修公司那方,《民法通则》术语)”。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跟施工人员打交道时,他们实质是公司的具体代表。施工人员是否同意更改施工内容,这属于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把责任推给消费者。“说白了,装修公司就是怕施工人员自己得了好处,公司没得到钱。”
张智军则表示,将这一条列为违规条款,不利于装修公司对施工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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