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房子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了他人,承包方让瓷砖店送货上门,房主签收了。如今,承包人欠债跑路,瓷砖店老板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货款。不过,这一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房主在送货单上签了名字
张某是一家瓷砖店的店主,常年和一些做工程的师傅保持着业务联系,其中就有北仑的王某。
2012年底,王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北仑的罗某装修房子,王某负责购买装修所需全部材料。当年年底,王某联系了张某,向对方购买了地砖、面砖等大量材料,总价值近4万元。随后,张某分3次将不同的货送到罗某家中。由于送货时王某并不在工地,亲自监工的罗某就在3份销售清单和送货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表示货已收到。
装修完工后,罗某和王某结清了装修所用款项。谁知,2013年8月,罗某却收到了法院的起诉书,张某将他告到了法院,催讨货款、运费和逾期利息。
“我明明把钱都结清了啊。”罗某给王某打了电话,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对方。后来才得知王某欠下一笔外债,干脆跑路了,债主纷纷上门催讨,和他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张某也是其中一个。
案件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了很大争议。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写有罗某名字的送货单,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理应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
罗某则称自己是因为装修工程的承包人王某不在场,才代为签收的,发货、送货的对象都是王某,并且他已经把工程款都结算给了王某,王某才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法院认定店主告错了对象
法院审理认为,事实认定的关键在于罗某是否存在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罗某在单据上签字,瓷砖也确实用于罗某家中装修,但他已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案外人王某,购买瓷砖的业务也都是由王某联系、洽谈的,因此,在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是罗某委托王某进行这些洽谈行为的情况下,罗某签字只能表示其确认瓷砖收到,无法表示他订立合同的意思。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送货单等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想要证明合同成立,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从表面看,罗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容易得出他购买瓷砖自用的结论,但进一步分析事实背后的法律关系,双方其实并未就买卖事宜达成合意,该签收行为其实包含了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与罗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为接收瓷砖)及承揽合同关系(以包工包料形式装修)。所以,在提供装修材料送货上门服务后一旦发生纠纷,千万要注意避免仅凭表面证据告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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