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集民意,提出对历史建筑实施“预先保护”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起征集民意。根据条例,如果开发商想修改小区规划,必须取得相关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若要修改小区内共用设施规划,须经占已预(销)售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已预(销)售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单体建筑的高度、位置等影响直接相邻建筑相关居住条件和环境的,应当经该单体建筑和相邻建筑受影响的已预(销)售业主同意。
新快报记者 吴璇
要改规划须先暂停销售 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条例》规定,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先暂停预(销)售。
如果开发商想修改小区规划,必须取得相关业主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条例》规定:修改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共用设施等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已预(销)售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已预(销)售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单体建筑的高度、位置等影响直接相邻建筑相关居住条件和环境的,应当经该单体建筑和相邻建筑受影响的已预(销)售业主同意。
《条例》规定,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许可的,由政府予以补偿。政府承担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
损坏历史建筑可处房屋价格八倍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示的《条例》增加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条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条例》对历史建筑实施“预先保护”的措施,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规划和文物部门报告,两个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相关部门应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是否保护该建筑。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可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予以保护的,则应当在预先保护期限内完成该建筑的申报。预先保护的期限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损坏、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五倍至八倍的罚款。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购房合同须附楼盘规划图”条款删除
《条例》与此前市规划局起草制定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已做出了较大改动。
为了防止购房过程中“货不对板”情况出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公示图,应当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也就是说,购房合同中,应附有该楼盘项目的规划图。但该条款在此次公示的《条例》中已被删除。
另外,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住改商”问题,“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条款也未保留在此次公示的《条例》中。
《条例》已被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交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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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3月5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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