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兔子不吃窝边草,但凤凰一19岁青年却偏偏把楼上楼下邻居偷了个遍。2月28日,经湖南省凤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田某,男,1994年出生,小学文化。2013年5月份以来,田某居住在凤凰县沱江整城北大道一私宅的401房间。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田某发现该私宅的所有木质房门均为空心,表面的木板很容易撬坏。此后,田某便在敲门无人应门的情况下,用一把剪刀将木门中间位置木板撬开,再从撬开的木板处伸手开锁,进入门面或者住家内多次实施盗窃。
2013年6月24日24时许,田某先是撬开了一楼裴某开的润滑油店铺,四处翻找后,将电脑桌抽屉里的索尼数码相机盗走;7月上旬,田某以同样的方式总共三次进入三楼吴某居住的301室,拿了近400元零钱;2013年7月22日、27日、29日,田某三次进入302室,陆陆续续盗走了被害人龙女士的索尼W595C手机,现金300余元;2013年7月上旬及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先后两次将四楼的402室房门撬坏,四处翻寻,两次均未发现值钱财物,随即离开现场。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田某又以同样方式先后进入三楼的301室和302室,未发现值钱财物后返回自己租住的401。当日,租住在一楼的被害人裴某发现田某形迹可疑,便到401房间找到田某。田某对其在私宅多次盗窃行为予以承认,并将索尼相机,摩托车钥匙退还裴某,将索爱手机退还给闻讯赶来的龙女士。裴某最终向公安机关报警,办案民警立即出警将田某抓获。
凤凰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撬门开锁的方式入户进行盗窃,数额达17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凤凰县法院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部分追赃,系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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