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一份与人们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立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随着现在时间已渐渐临近3.15,各地陆续开启了3.15消费维权通道,而《新消法》也即将揭开它神秘的面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全文共8章,2014年执行的新消法全文中最受关注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成为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亮点。
新消法解读一:七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表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消法让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可以使用“反悔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受到新消法约束,消协可以公益诉讼等等。其中,很多消费者将关注点放在了“网购后悔权”这个热点问题上:哪些物品能够“无理由”退换?如果有电商不接受“无理由”退换,能否进行举报
“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法权益。”
其实,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虽然橱柜行业电商化尚未成型,也属于定制化产品。但并不意味橱柜行业可以高枕无忧,根据产品“三包”规定,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同样需要无条件的给与退换货。这就要求企业一方面做好电商化未雨绸缪的准备是必不可少,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需要不断强化质量监控,并引入一些新售后服务管理方式,如先行赔付。只有将品质服务做到无可挑剔,才能真正让消费者满意。“面对庞大的网络平台,消费者是弱势的”,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建议,若想让消费者很快获得赔偿,而平台也不会为此受到太大损失,除去无理由退货,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新消法解读二: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决定》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
中华橱柜网曾经报道过一则消费纠纷新闻,买橱柜怀疑门板甲醛超标,“消费者早就有送检打算,可因费用过高而被迫放弃。”这个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装饰装修服务中举证困难导致的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
而这就是因为根据之前“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所以最终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自认倒霉。
在上述橱柜维权事件中,因销售方各不同,依现行消法,消费者只能各自以不同的直接销售方为被告,集体诉讼的设想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而流产。仅能单兵作战,难以平摊成本,整合资源。业内人士建议,“授予消费者对生产者直接诉权。”
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对消费者来说,橱柜企业举证自证清白,让自己的维权之路变得更为通畅,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而对橱柜企业来说,自证清白是对社会监督的应对,也是自身反省产品质量的途径之一。
有了新消法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条例,相当于疏通了消费者维权的瓶颈、打开了维权之门。其实,举证责任倒置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橱柜行业,橱柜经营者是“内行”,如果其产品或服务确实没问题,他们有条件、有能力“自证清白”,也更有办法举证消费者存在过失。因此,经营者也吃不了暗亏、不会做“冤大头”。(来源:中华橱柜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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