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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房装修起纠纷 工商调解获退赔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3月11日13:19 家居装修知识网  

3月5日,在福州鼓楼工商局12315和鼓楼消委会的帮助下,消费者周女士终于结束了一场长达近一年的装修纠纷,从装修公司手上讨回了退、赔款共16.9万元。

近日,消费者周女士向鼓楼区12315投诉称,2013年3月下旬,她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工期为120个自然日(3月28日至7月28日)。装修公司预算费用56257元(税金与管理费人工费),双方约定装修建材由消费者自购,消费者将买购建材的资金存入装修公司指定的百安居“公司资金储值卡”,由装修公司的设计师或有关人员陪同消费者到百安居建材超市选购。

没想到装修公司在施工一开始便出现各种不规范的施工行为,首先是隐蔽工程,如线路、开关、灯具位置等没有按图纸施工,她认为这样会导致很严重的安全隐患。另外台步只有半步,走时容易摔倒。吊顶(吊顶装修效果图)与设计图也不一致等等,周女士认为这样施工会使新房的装修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返工。同时,周女士还对施工人员资质、工程单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多方面提出质疑。由于双方各持说法,沟通并不顺利,不仅导致装修工期延长,而且整套房子的装修费用还因此超出了预算的近30%。直到2013年12月底,装修工程的进度居然还没过半。对此,周女士认为装修公司严重违约,要求提出终止合同,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有关损失。鼓楼区工商局12315接到投诉后,会同鼓楼区消委会多次向双方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依据消法和合同法指出了装修公司在双方纠纷中的违约事实,装饰公司应按合同履行全部应尽义务,认为周女士的诉求合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装修公司退还全部装修款项16.6万元,另赔偿周女士3000元,总计16.9万元。

事已至此,周女士以为终于了了一桩烦心事。没想到过了约定的退款日期,装修公司却以总部不同意他们的处理意见为由没有全额兑现。周女士再次向12315求助。鼓楼工商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此,鼓楼区工商局检查大队向装修公司发出约谈通知,要求装修公司在限期内履行义务。3月5日,周女士终于收到了全部退、赔款项16.9万元。

鼓楼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即将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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