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共有产权住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被提及,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未来对于一些既不属于保障对象,又确实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要建设供应政策性商品住房,发展共有产权住房。4月3日,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明确试点城市
据了解“共有产权房”是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这个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除了江苏,上海、北京等地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脚步也早已启动。2012年,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共筹建3万套房源。
自从2013年十月份北京公布自住商品房的政策以来,有关自住房的话题就时不时地出现在新闻头条。所谓自住房其实就是一种共有产权的住房。北京市副市长陈刚透露,在价格方面,北京自住房的价格会比市场低大约30%,甚至50%。这主要是因为政府让渡了部分土地出让进行了税费减免,从而也获得一部分产权。
伟业我爱我家(博客,微博)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在试点、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这一模式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的基本问题需要明确解决:一是对于“共有产权”的确权,即确定产权共有双方的边界和比例,确定产权所有边界和比例是此类房屋入市、溢价收益划分、所有者产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则基础,如果产权边界和比例的界定模糊,就可能滋生很多弊端,如沦为部分人的“福利房”、房屋增值部分收益归属不明确等等;二是共有产权住房产品及其机制体系的合理化设计,包括产品的户型、规格等建设指标的合理化,购买人资格的合理化、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合理化等众多方面;三是与共有产权住房相关的立法支持。
共有产权的业主可以向政府“赎回”产权。淮安的做法是,业主可以在5到8年的时间“赎回”政府拥有的那一部分产权,如果8年之后仍然无法赎回的,只需要缴纳剩余产权比例的少量租金仍然可以继续居住。淮安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共有产权房购房人不是拿到全产权,但是他在五到八年之内对房屋涨价不再担心,因为五年内可以原价购买,五到八年增加银行当期利息。”
在另外一些试点城市,业主也可以出售共有产权住房,但是收益需要和政府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在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看来,正是因为产权明晰,共有产权房很好地解决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中的福利陷阱。
具体内容未有定案
据记者了解,为完成丰富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开始考虑在适时拟定“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全国推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章依据。
目前,“指导意见”起草的有关工作,由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保障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共同推进,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统筹协调。
按照当前设想,“指导意见”有望包括如下方面内容,一是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界定及其法律属性的解释和表现形式;二是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出让有关规定;三是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领域提供的支持;四是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的方式。
目前,上述四方面较有共识的为第一项和第四项。在第一项中,共有产权住房有望被界定为丰富住房供应体系的创新,因此,共有产权住房不会被简单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畴。同时,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证上,政府实体将被列为共有产权方,从而明确其法律地位。在第四项中,共有产权住房的再上市,将保障政府的优先权,即政府优先回购,或共有产权的自然人向政府赎回政府部分的房屋所有权。
不过,多位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向《中国联合商报》表示:“上述内容仅在讨论阶段,具体内容还未最终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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