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改意见昨日发布
本报讯 (记者刘鹏飞、李传智、赵冬芹)昨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改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修订后的新办法在公交站场用地保障、站场用地综合开发、线路经营权准入和续期模式、运营安全管理等方面补充了新的内容。在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同时配建公交站场。
停靠站应以附近标志性物体命名
该修改意见显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且规定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500米至800米设置,中心区站宜选择下限值,其他区域宜选择上限值。
为了方便市民认路,线路停靠站应当以所在道路、地名、公共设施、附近的文物古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冠名;城市主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
公共汽车线路、站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考虑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实现与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公路客运等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公交站场需与出让土地建设同步
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具备条件的主要路段,应当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机动车单向行驶的道路,如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应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和信号等交通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同时配建公交站场。
对拟出让宗地的公交站场配建,规划国土部门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并列入该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值得一提的是,配建公交站场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年度考核合格才可继续经营
征求意见稿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才可继续从事经营。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线路营运过程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或者越站。公共汽车在营运中因故障不能继续营运时,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营运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不得拒载。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乘车。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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