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沈先生问
我3年前买了杭州丁桥美邻嘉苑1幢2单元的一套房子,一直没有装修,也从未入住。跟原先的物业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按照70%的物业费缴纳了。但现在小区新换了一家物业公司,说让客户缴纳全额的物业费,新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钱报答
杭州市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行。其中关于物管费的收取,与旧条例相比有一定变更。
杭州市房产信息网(www.hzfc.com.cn)上 ,201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专栏里就有个案例和沈先生的事类似。
当时,杭州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徐斌处长这样说:《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修订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的规定,所以杭州市的物业管理项目从2014年5月1日起就不再执行“尚未居住物业按70%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收交均执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当然,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入住物业按一定折扣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则从其约定。
按照这样的解答,根据新修订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沈先生所说的新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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