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合同中常常约定,业主应自卖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资金。那如果地产商自带的精装修不达标,业主拒收楼,期间的物业费是否该缴纳?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乡镇的田女士在东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未缴纳开发商整改精装修房屋期间6 个月物业费而被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这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被驳。
■案情回顾
精装修楼房不达标,业主延迟收楼被追讨物业费
2011年4月16日,三乡镇的田女士在东区一处高档楼盘购买了一套161平方米的房产。按照田女士和地产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地产商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交楼。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地产商下属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费每平方米3.9元。
同日,田女士又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约定由开发商提供房屋精装修。
2012年4月20日,地产商通知田女士前去收楼。田女士验楼时发现房屋的装修存在瑕疵,于是向地产商提出整改意见并拒绝收楼。
同年6月29日,田女士收到通知称已整改完毕,当她再次验楼时仍发现装修存在问题,并再次提出整改意见、拒绝收楼。根据双方确认的客户保修意见征询表记载,2012年10月14日、10月28日,涉案房屋仍有卧室门框贴条脱落、木地板发黑等装修问题。
2012年11月4日,田女士第三次验楼,随后办理了收楼手续。田女士从入住后开始正常交纳物业费,但拒绝交纳地产商整改期间的半年物业费。今年1月14日,地产商下属的物业公司把田女士告上法庭,索要3920.67元物业费及违约金130元。
■庭审焦点
业主是否该为整改期间的物业费买单?
市第一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房屋的维修记录显示,地产商通知田女士收楼时的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地产商交付的房屋装修符合合同约 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一审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求,物业公司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 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混淆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者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田女士,物业公司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 物业服务,田女士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是田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与地产公司无关。
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业主应自卖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因此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终审判决
物业公司起诉无据,终审被法院驳回
市中级法院认为,田女士与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装修协议,两份合同文件对于交楼标准都作出了约定。因此,地产商向田女士交付的商品房除应当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验收合格、消防、水电等必备居住条件之外,还应符合约定的装修标准。
田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她是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与地产商协商,地产商进行整修的事实。由于地产商整改导致了实际收楼日期迟于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不过 田女士延迟收楼具备正当、合理的事由,并不属于无故拖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约定交楼日期与业主实际收楼日期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商负担。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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