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国标出台,在表现了它积极作用一面的同时,它的先天不足也逐渐地显现出来。
1.树种的局限性
现在国标中所列的33种材料,主要依据是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市场上流通的及故宫里藏存的家具的所用材。也就是说上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家里所使用的老家具、工厂里新生产的家具及故宫里所存的家具,探究其都使用的是哪些种材料,以这些为基础。对当时市场上流通的材料,做了些挑选,比如有些材料,虽然材质不错,但存量较少(如铁力木),还有一些新树种,也因森林面积分布不大,没有足够的存量成为商品材,没有收录。还有些材料,比如现在俗称的黑紫檀,在南方湿润的环境下非常稳定,但来到干燥的北方就容易开裂,所以也没有收录。总之,确有些不错的材料,但因为某一点的不足,而没有收录进国标中,最后出台时定为现在大家知道的33种材料。这33种材料中,唯有一种新材,就是卢氏黑黄檀,俗称的大叶紫檀。这种材料是九十年代初才进入我国的,杨先生对这种材料并不了解,因此草稿中并没有提到它,是有人推荐,杨先生才了解到,并把它写进了国标中。除此之外,大多都是明清时代的用材,一直延续到当代。我们将其称之为“传统用材”,就是这个意思。
由此可见,这样确定的树种,肯定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在选择的广泛性上,对新树种缺少深入的调研,卢氏黑黄檀就是一例。其次,从当时往前推,我国几十年来都很少有硬木材料进口,对这些材料了解的并不多,而其实,世界上有大把的适用于制作传统家具的好材料,只是我们缺少了解而已。
2.国标名称上的分歧
将国标定为红木,是有分歧的。在人们的印象中,“红木”就是指“老红木”,就是现在所说的“大红酸枝”。现在,把“红木”原本的单一名词变更为了集合名词,成了33种树种的统称,这让许多人接受不了。紫檀、黄花梨自古以来就比“红木”金贵,如今把它们也归入到了“红木”中,等于把它们贬值了。再者,有人说,从国外的惯例中,就没有这么弄的,国际木材志中根本找不到“红木”这一树种,既没有英文也没有拉丁文,国标的名称应该有相对应的英文名,因为没有,现在红木国标的“英文名”只能用汉语拼音代替,这本身就有违国际惯例。对此,现行国标也做了说明。杨家驹先生说,当时也找不出更好的名字来给这33种材料命名,觉得“红木”一词在南方用的较多,尤其是华中地区,许多硬木家具店写着“红木家具店”,就想把“红木”作为标准的名称。也确实找不到对应的英文名,因此只能用汉语拼音代替。对后来的争议,杨老先生很觉得委屈,他说:当时也开了两次征求意见会,也发了征求意见函,几乎没有收到反馈意见。确实,当时大家都没有把这个标准太当回事。
3.树种与名称上的混乱
国标对树种名称的规范性严谨性不够。比如“香枝木”类,下面只有一种树种叫“降香黄檀”,大家都知道它说的就是海南黄花梨。但因为“黄花梨”是俗称,因此国标通篇连“黄花梨”三个字都没有,在法律上,没有办法把“海南黄花梨”与“降香黄檀”连系在一起,这使法院仍无依据认定。另外,对“越南黄花梨”来讲,现在的红木国标中连它的身份都没有,因为它不属于降香黄檀,但它仍然在市场上流通,并被广泛接受,这就使国标和市场都陷入尴尬。
再比如,紫檀属下的花梨木类,本来它是花梨木,但这7种花梨木的树种名称都带“紫檀”二字,什么“大果紫檀”、“刺猬紫檀”等等。虽说树种的命名与国标起草人无关,但这样的名称毕竟让广大不懂行的消费者云里雾里,很难与真正的紫檀即“檀香紫檀”加以区别。更让人上火的是檀香紫檀产于印度,而花梨木中就有一种材料叫“印度紫檀”,这简直让人不可忍受。但我们知道,真正的紫檀与花梨木,在市场上的售价是天上地下。
4.鉴定上的不可操作性
国标出台的初衷是规范市场,但由于在树种鉴定上的难度,使其规范市场的功能难以彻底、准确的发挥,从某种意义上讲,反倒扰乱了市场。比如上面提到的“香枝木”类,如果是海南黄花梨,可确认为降香黄檀的话,它属于“香枝木”。而在国际木材志上连户口都没有的越南黄花梨,要么鉴定不出来结果(因为它本就无学名,“越南黄花梨”也是俗称),要么把它也归入到香枝木类中去。后者实际上是一种错误。但事实上,这种木材又实实在在地摆在面前,它是客观存在,并且已存在了几百年。
最典型的要数红酸枝了。红酸枝这种材料,目前是红木家具市场的主打材。但也正是这种主打材,它的问题也越多。大家知道,在“红酸枝”这个名称下,实际上有三种木材在支撑,即俗称的老挝红酸枝、缅甸白酸枝和花枝。在市场实践中,这三种材料有各自的特征,行家是能够区分出来的。从原木上就更容易区分了。本身原料的市场价格也有很大差别,售价可相差5至10倍不等。但它都归属学名的“红酸枝”下。问题出在哪里呢?问题出在鉴定上。这三种树种本身同宗,它们之间有许多类似之处,这就给鉴定增加了难度。依据我国现行的鉴定条件,鉴定到树种缺乏准确性,所以有规定,鉴定机构不允许出具树种鉴定报告(除非是该树种特征极强,不能与其他树种混淆),只能出类别的鉴定报告,即鉴定到“类”,而不到“种”。我国最高级别、最权威的鉴定机构——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木材性质研究室,就是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的。这就引出了一系列问题。从商家的角度讲,家具作为商品在进入流通环节时,要写清用材的树种名称及产地。写“红酸枝”是最正确的,如果写“白酸枝”、“花枝”,反倒是不规范的了。但实际上,三种材料价差极大,而用它们做成成品家具后,尤其是刻意加工之后,一般消费者是难以辨别的。这就给某些厂商造成了可乘之机。就有一些人,口称全材料是老挝红酸枝即大红酸枝,但其中的某些部件掺杂了原料价格低得多的白酸枝或花枝,以此谋取暴利,这类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尽管如此,消费者却维权无门,因为林料院等鉴定机构并不能给出树种的鉴定结果,这三种材料,鉴定结果都是“红酸枝”,这就麻烦了。更麻烦的是,我国各地都有鉴定机构(据说诺大的美国,只有一家鉴定机构),由于技术水平、标本库容量等不同,往往一种材料多种鉴定结果,加之目前的鉴定方法受各种因素影响,人为因素非常大,更容易造成错误和混乱。这种鉴定上的混乱,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也极大地伤害了诚信厂商的利益,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因为诚信厂商往往卖不过造假的厂商,这就倒逼着诚信厂商去造假,以求生存。
5.缺乏严谨的表述
红木国标中有这样的表述,即:“此外,上述5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这是极不科学极不严谨的表述。这就等于说,红木并不止于标准中所列举的33种,还有其它。但这其它谁来认定?如果无人认定,这话就等于废话;而若不用认定,又不可能。作为国家级标准,这类不科学不严谨的表述是不应该出现的。
上面列举了红木国标5种不妥之处,这是主要的,其余不一一列举。应该说,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机构,起草和制定一个标准,实际上是很不容易的,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但我们看待问题不能止于此,我们要看它的客观效果。诚然,红木国标的出台,使市场上的无序变得有序(尽管这是一定范围内的有序),对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正是它的不尽完善之处,反而造成和加剧了市场的混乱,客观上容忍、保护了造假,这是标准的制订机构不愿看到的。这也正是各方面强烈呼吁“修标”的原因。(吴铭/文)
(来源:新浪红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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