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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转让协议未办过户手续 购房20年后被判物归原主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5月27日14:11 家居装修知识网  

绘图:吴文锋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 李钊)5月26日,记者从高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了一宗二手房交易打官司案件。黄某与刘某都是高明区的同龄人,相互都认识,早在20年前,刘某因缺钱欲卖房,而黄某正有意为母亲购房,双方一拍即合,刘某将70平方米的房子作价3万元卖给黄某(交易时写的是母亲劳某的名字)。交易后双方只签订“转让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一拖就是20年。日前黄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不承认房子卖给了劳某,于是双方打起了官司。法院以刘某单方面处置夫妻房子为由,判决该买卖行为无效,最终驳回了劳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起因 20年后要求办理过户遭对方拒绝

    据劳某儿子黄某介绍,1993年12月31日,因相互认识的刘某缺钱欲卖掉房子,而黄某正好准备为母亲劳某购买房产,双方一沟通,刘某70平方米房子作价3万元就卖给了黄某。

    在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属于自己的位于高明区西安镇某处房屋转让给劳某(黄某母亲),过户费用由劳某负责。购房款在签订协转让协议后立即付了款,刘某也同时移交了土地使用证(该房未办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

    由于劳某另有住处,并没有及时居住涉案房屋,双方口头约定,刘某可以先行暂住,搬迁事宜待房屋过户之后另作商议。

    此后,黄某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国外,与母亲劳某极少联系,母子双方彼此都认为对方已办妥房屋过户手续而一直未去管理购买刘某的房产。

    去年国庆节期间,黄某回国后与母亲劳某谈及20年前购买刘某房子之事,交流后得知该案涉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黄某找到刘某,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刘拒绝。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焦点 买卖交易是否完成并生效?

    在法庭上,刘某表示,自己从未出售房屋给劳某,也从没收取任何购房款。

    刘某称:“其一,劳某购房无法出示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其二,转让协议是黄某拾得土地使用证之后胁迫我签署的;其三,我一直居住涉案房产20年,从未收到过劳某的任何主张;其四,即使存在房屋买卖事实,至今已近20年,卖方既不交付也不过户,劳某早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至今才起诉,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刘某提出上述四点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劳某的诉讼请求。

    “转让协议的签名是真实有效的。”劳某说,对于刘某提出的第二、第三点意见,需要其提供证据证明,而且自己与刘某并无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可以随时请求协助过户,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而刘某称:“即使存在房屋买卖,案涉房屋属我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买房取得了我妻子的同意,该买卖行为亦属无效。”谭某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和买房收据等证据。

    对此,劳某则认为:“土地使用证只登记在刘某名下,我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案涉房产是属刘某的个人财产。”这恰好证明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判决 法院驳回诉讼

    经法院查明,刘某确实于1990年买房前的1987年12月登记结婚,而这套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也确实只登记了刘某个人名下,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一直由刘某居住。

    法院认为,劳某提供的转让协议有刘某的签名和捺印,在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转让协议并无约定案涉房屋的过户时间,劳某起诉并未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保护期限。但是,该房屋由于是刘某婚后购买,属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劳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出卖房屋的行为属刘某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判定该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对劳某要求刘某协助过户的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

    劳某的请求虽然未获支持,但法院建议劳某在“转让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可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依法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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