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是许多人在人生的必有的经历。总有极个别房产商暗中做手脚损害消费者利益。近年来,姑苏区法院已受理多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房子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房屋买卖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猫腻?法官对此为您解读。
去年8月,冯女士因为家中拆迁,新房尚未建好,便打算在市里买一套大户型的房子,一家人尽快搬进去居住。跑了大大小小很多楼盘,冯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120多平方米的电梯房,无论价位、户型,还是小区环境和地理位置都很不错,冯女士全家都很满意,很快达成购房意向,付了5万元定金。一个月后,冯女士便按照之前的约定,将一半款项75万元付给了开发商,另一半双方约定在办理完两证后再行付清。
根据合同约定,付了这75万之后马上就能拿钥匙使用,接下来就是等两证办下来就万事大吉了。岂料,第二天销售商就打电话给冯女士,告知她房子有问题没办法卖,要求取消合同。
莫名其妙的冯女士听得一头雾水,当即前往售楼处和销售商交涉,一问才知道,原来这个看上去非常高档崭新的小区楼盘,建成至今一直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规划验收,根本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说白了,这房子目前就是“黑户”。
而这套“不合格”的房子自然不可能办下来房产两证。
了解真相后的冯女士气愤之情难以言表,好几次找销售商交涉,要求退款、赔偿,但对方一直拖延拒绝。最终,冯女士将商家告到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赔偿利息以及违约金共计150余万元。最终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判决被告房产商在返还预付房款、赔偿利息的基础上,另外赔偿原告15万元。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中,因为双方消息不对称,销售商欺诈、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销售商在买卖合同中用虚假的预售许可证号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金,但销售商违规销售没有通过验收、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并让购房者产生错误认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原告损失,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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