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漫画
多家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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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和公正精神的必然
拥有多少房产,对于一般公民而言,确属不折不扣的隐私权,但对于各级官员而言,因为其有公共身份、公权属性,隐私权就变得非常有限,必须服从和让渡于公共利益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特别还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官员财产因为和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根本就没有“隐私”可言。为了凸显清正廉明的行政作为,公共机构就应该为公民查询官员个人财产信息,提供制度性方便,逼迫官员走到公开、透明的阳光下,进行“公共晾晒”,让“以人查房”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如此,官员的公信力、廉洁度,才能得到提升,公共信任度,也才能得到实事求是的提高,也是对“住房腐败”的有效围堵和打击。
社会化查询“以人查房”,是一项已经被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措施,比如在纽约市政府的网站,点击其中的“城市自动登记信息系统”(ACRIS),就可以查询到1966年以来的纽约市全部五个区的房屋相关记录。而其排在首位的查询选项,就是按姓名查询。如果我们输入刚刚卸任的纽约市长布隆伯格(Michael Bloomberg),可以得到不少结果:一处是曼哈顿东79街17号,是一幢五层高的联排住宅,全归前市长。紧挨着这处房产的,是曼哈顿东79街19号,一个六层高的联排住宅,这个小楼中有6个单元,前市长拥有其中的4个单元。我们借鉴这种国际经验,积极落实“以人查房”,让社会廉洁度、公共满意度,得到有效提升。耿银平
提醒
要兼顾隐私权保护
“以人查房”规定的出台,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在推进反腐纵深化发展的同时,极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于是,如何在落实反腐制度的同时,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实乃《条例》出台的应有之义。在这方面,对于官员而言,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相较而言,应该面临更大的透明风险。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官员隐私权可以随意被窥探,而是应该在透明的前提下,确保自身某些隐私不被泄露。
根据《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查询,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个人查询和复制,另一种是权力机关查询和调查。肯定的是,相关权力机关的查询方式,会严格恪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个人隐私一般不会面临被侵害的风险。然而,对于个人查询而言,虽然也设置了相关的门槛,但主要是针对查询的程序和环节,对于查询之后的个人隐私保护,则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此,诸如个人身份信息、工作生活信息等,则极有可能面临被泄露的窘境。其实,像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都采用限制性查询房屋等级信息制度,而不是将涵盖个人隐私的信息全部透明化。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也为我们如何做好“以人查房”,提供了借鉴性范本。具体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在强力反腐的基础上,做好配套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避免因反腐而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除了针对诸如房屋等不动产的查询之外,还有必要完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将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也装入透明笼子中,不给贪腐官员财产留下遁形的可能性。
坦白而言,制度设计需要反复酌量和思考,承担反腐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双重重任,“以人查房”已经迈出了关键一步。接下来,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官员财产置于阳光下,从根本上堵住暗箱操作的空间和途径,才能体现出制度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刘建国
建议
配套措施应同步跟进
《不动产登记条例》强调“依法以人查房”,并在第6章第72条中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可见,放开“以人查房”,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在“以人查房”过程中,不具备这种“条件”,或超越了这种“条件”,就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使“以人查房”突破了法律底线。
因此,一旦“以人查房”得以实施,加强对个人住房信息的保护,除了公众应“依法以人查房”、平常应增强个人信息自我防范意识之外,有关部门、特别是房管部门,也要自觉担负起替个人房产信息保密的社会之责,不给非法“以人查房”可乘之机。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公众包括房产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实施有效保护。也就是说,针对“以人查房”,仅凭《不动产登记条例》进行依法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条例对于侵犯房产信息之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没有约束力。
可见,实行“以人查房”,首先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也就是说,一旦《不动产登记条例》及“以人查房”开始实施,“以人查房”管理细则,也应该同步实施。管理细则不仅要明确“以人查房”的必要条件、程序、范围等,还要明确对违法“以人查房”的惩戒措施。比如,对公民个人房产信息的查询、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查询的源头方面,对查询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同时,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若要确保“以人查房”依法进行,尚需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栓”。
张西流
评判
厘清查人的特指界定
虽然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其权力一旦形成和被掌握之后,就很可能异化为民众利益的对立物。因此行使权力的国家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受损的只能是公众的利益。
一个官员包括其资产额度在内的私人信息具有公共意义,因此官员一些私人信息必须为公众掌握,尤其不能隐蔽其财产,否则就意味着侵犯了公众的知政权。但应该看到“以人查房”不能是所有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房产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牵涉到个人隐私,理应得到保护,除非法定权力的必须否则官员这些人群的房产查询渠道,应该与公众有所区别。
长期以来,“以人查房”都受到严格控制。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的是限于一定条件下的“以房查人”方式。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明确规定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可查询外,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
应厘清“以人查房”有所特指的界定。笔者以为,“以人查房”的“人”,应该是有所特指的。“以人查房”,不能是所有人。一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决定了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法定许可,而对普通百姓来说,又是有所区别,百姓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条例》第74条给予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需对不动产保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这些看上去有所矛盾,需要进一步厘清。避免给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人查房”是人人都要被查,人人都可以被查的个人隐私随时可以曝光的担忧。
吴玲
■三言两语
●需要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比如如果出现违法以人查房的行为,就要有响应的惩戒措施才行。
——张静革
●看看吧,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难以乐观啊。
——冯志超
●既然房产腐败严重鲸吞了社会公正,损害了行政公信力,就应该受到制度约束和惩罚。
——刘志伟
●反腐就应该以房产公开为突破口。
——张亮亮
●“以人查房”将在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侯非
●虽说利大于弊,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要得到保障。
——杨君
●以人查房,当然有弊端,可是能起到严惩腐败的作用,我们就赞成。
——王向东
●强烈支持,看看“房姐”、“房叔”层出不穷,“房产腐败”已成为腐败重灾区。
——马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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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支持以人查房 禁止官员瞒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