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员房产问题上必然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对于这种紧张关系,只能以制度加以规范——支持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官员的隐私权
□李劭强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6月2日《新快报》)。
官员房产确实敏感。一方面,这的确是个人隐私。如果一个官员洁身自好,其房产只是其合法收入所得,那么这份房产就是其个人隐私,如果任由这份房产信息公开,就可能对其生活、工作产生诸多不便。另一方面,这又确实与公众知情权有关。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官员房产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官员财产的状况,如果一个官员的房产数量和价值超过了其合理的收入,这样的官员就可能存在贪腐情形。
因此,在官员房产问题上必然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对于这种紧张关系,只能以制度加以规范——支持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官员的隐私权。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支持而不是限制公众查询官员房产。若无扎实的行动和具体的制度作为依托和跟进,言语上的承诺带不来真正的公信力。
首先,应降低公众查询的门槛。尽管官员的隐私需要保护,但是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概念,官员的隐私需要保护,但是作为公权力的掌握和使用者,他们的隐私权又必然要作出一定的让渡。因此,在保护、规范官员房产查询时,应该降低个人查询的门槛,对于规定中的查询主体和资格予以明确,并将查询的难度和条件不断降低。比如,媒体是否有权进行官员房产信息的查询?媒体与官员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具体的利害关系,但是媒体却是事实的报道者、公共利益的守望者,以及公众监督的代言人,如果连媒体进行相关查询都会受到限制,个人查询能否顺利进行也就不乐观。所以,查询需要规范,但宗旨应该是在规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公众查询的门槛。
其次,应加快房产信息的联网。如果查询不存在难度,决定查询质量的就是数据的质量。假如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取得实效,官员的个人房产信息只要输入相关数据就会一目了然,那么查询就可以收到实效,官员的个人房产乃至财产情况就可以顺利“打捞”。而如果住房信息联网工作总是原地踏步,官员个人房产只是某地房产或是某人房产,并不是其所有房产,查询官员房产信息也就存在天然的缺陷。而事实的情形恰恰是,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并未如期实现,总是迟到的联网反证了有多少人是不愿意房产信息联网的。其实,越是他们不愿意,也就意味着联网越是必要。问题是,在这场博弈中,联网工作能不能有序推进。
长远地看,支持查询官员房产还应该纳入到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建设中。如此,公众才能对比现实,看到哪些官员有反常的情况,才能依据官员申报内容,发现哪些官员的申报有弄虚作假之处,并在机制上实现对所有官员的有效监督。否则,在支持查询单兵突进下,公众知情情况也难言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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