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先生:我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后九十日内,房产公司为我办理房产证手续。可是,我拿到房已近一年半的时间了,至今产权证也办不下来,我一次次去催办,房产公司就说正在办理,等等就下来了。我查看了我们双方的合同,对房产公司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赔偿事项没有约定,请问律师我能向房产公司主张赔偿和要求退房吗?
饶律师:您可以申请退房,并请求赔偿相应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申请退房,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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