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商家承担部分损失
地板铺设不过关,买家不愿付尾款,某地板店的陈老板伤透了脑筋,几次催款未果后,近日一纸诉状将买家宋阿姨告到了南长法院,要求支付剩下的货款4800元。
陈老板称,2013年9月,宋阿姨定购了40平方米的实木地板,要求11月送货上门安装。陈老板按约提前一天跟宋阿姨沟通,将“需要1万多元总货款”告知了对方。陈老板解释,数额会根据实际铺设地板的需要变动,多退少补。货上门后,宋阿姨提出等地板安装好后一次性结清货款。
为了不损失这笔买卖,陈老板就让工人先行铺设。对于铺设效果宋阿姨并不满意,嫌地板间缝隙太大要求维修。陈老板称,两天后会安排人上门维修,但宋阿姨只肯付5000元。陈老板只得到法院起诉。
宋阿姨则表示,曾为亲戚在同一家店定购过地板,地板也铺得缝隙很大,扣押部分货款就是想让陈老板一并将两家的地板维修到位。她告诉法官,陈老板安排木工上门,只不过是将地板紧一紧,并没有解决色差、开裂、钉子外露等实际问题。由于实际用量少于预期,陈老板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带走了部分地板。对于陈老板主张的金额,她提出异议。宋阿姨反而要求让陈老板撤回地板、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本案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告诉宋阿姨,陈老板已按合同约定将地板送货安装到位了,即主合同的义务对方已履行完毕。对于铺设地板这一附加环节上的瑕疵是否能构成主合同的违约,不能草率判断,由此要求解除合同较难得到支持。根据法官的咨询,暂无适合的机构能对地板铺设环节进行鉴定。宋阿姨表示,愿跟对方协商处理,前提是扣除地板色差、开裂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以及之前未经允许带走的地板对应的价款。
陈老板承认确实带走了多余的地板,但价款已在总额中扣除。对于没有买家的签字确认,他承认有所疏忽。对于色差问题,陈老板称实木地板无法保证颜色的统一,无法为宋阿姨再次更换,可以承担相应损失。最终,宋阿姨支付了1700元。
法官提醒,商家在签订合同后,应秉着诚实守信原则将相应义务、约定的服务等履行到位。在送货、签收、退货等具体细节上,商家应与买家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对于买家来说,发现所购商品有质量或服务上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以免因取证困难而造成难以维权的局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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