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已初步拟定共有产权房立法的“轮廓”,不少关注焦点已初步形成共识,这种全新的保障房法规有望今年年底前公布于众。
从南京定共有产权房征求意见稿来看,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群不但与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多有重合之处,区位、面积、套型,也与目前南京的保障房基本相同。换句话来说,“共有产权房”实是“穿新鞋走老路”。笔者以为,“共有产权房”涉嫌与民争利。
首先,政府是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和掌握者,不是“所有者”。政府可以运用公共财政面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性社会保障产品,却不能以公共财政“所有者”身份介入市场,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变成可以资产化的“产权者”。其次,在“共有产权”中,尽管政府、市民的产权比例清楚,但政府所占产权比例是否支付了对价,公众不得而知。第三,从以往的试点看,“共有产权”模式下的共有产权房由政府和市民共有产权。但是,经适房等保障性用房的购房主体显然不包括政府。在一些试点城市,政府还甚至占到产权70%。尽管南京拟规定被保障对象拥有产权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但原则之下会有“例外”。
其实“共有产权房”不是新命题。早在2009年6月,《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就明确规定,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曾高调宣称“目前,其他省市有20多种经适房运营方式,上海的‘共有产权、有限产权’制度是惟一的。该运作机制可有效压缩通过经适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减少寻租可能。”但是,上海的房价至今依然高企“已经达到或超过国际水平”。有论者如此感叹“在国内开发商连续数年‘呼吁’上海房价要与国际接轨之后,房企的‘梦想’已经变成现实。但是,上海居民的收入水平并没有跟上房价的涨幅。”即便是纽约、伦敦等地最昂贵的楼盘价格也远没有上海那么令人咋舌。所以,纵使共有产权房穿上“马甲”,也只是看上去养眼,未必能让中低收入阶层“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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