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无力还债,李某私自将母亲房屋出租给债主。在发现房屋被陌生人租用后,母亲一怒将儿子和租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依法支持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于2007年9月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梨园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也登记在她名下。自2011年9月起,郭女士之子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陆续从朋友陈某手里借了几十万元,为偿还债务,2012年5月,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母的房屋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并约定用该房屋的租金折抵欠款直至李某还清欠款为止。合同签订后,陈某搬入该房屋内居住。不久,郭女士发现此情况。由于陈某拒绝搬走,郭女士将他和儿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陈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陈某在庭审中辩称,李某与他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告知该房屋属于原告。据他了解,房屋是李某的婚房,出租前也是由对方居住,所以相信李某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且李某在无法还清欠款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面对母亲的起诉,李某则未在法庭上露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虽自愿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李某作为出租方并非该房屋的权利人,其无权出租,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得到房屋权利人的追认,李某亦未能在签订合同后取得相应的处分权,故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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