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来找我调解的是一对来自安徽的再婚夫妇,两人各自都有子女。婚后,妻子随丈夫在县城生活,子女均留在农村老家。去年夫妇俩所在地均列入动迁范围,丈夫分得两套98平方米的二室一厅和一套78平方米的二室一厅住房。两套98平方米的房子分别归夫妇俩和丈夫的儿子,另一套78平方米的理应归公婆所有。但妻子只同意公婆获居住权,不能拥有所有权,所以房产证只能写自己与丈夫的名字,不能写公婆的名字。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如果产证上写公婆的名字,公婆百年之后就会把产权留给孙子,妻子的儿女将享受不到遗产,因为老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果写夫妇俩的名字,以后属夫妇共有的遗产,自己的儿女就有权享受遗产分割。
这时妻子所在地也列入动迁范围,按照动迁政策妻子一家分得四套住房和部分现金。因为动迁均按照原有的住房分配,按理也是归各自所有。但强势的妻子却打起丈夫动迁所得房子的主意。提出自己农村的动迁房给丈夫的儿子一套,丈夫的动迁房给自己的儿子一套。就是要丈夫把本属于公婆的那套房子给自己的儿子。虽然两套房子的面积相差不大,但参照当地的房价,县城的房子每平方米均价为7000元,农村为5000元。丈夫自然不愿意,同时认为妻子不应该分割父母所得的房产。为此两人为动迁房的分配闹得不可开交,甚至闹到离婚。
妻子拿出两份公婆不应分得房子的证明。一份是公婆在2005年亲笔写下的承诺书,一份是多名邻居签名的夫妇俩2005年已经结为夫妻的证明。原来,夫妇俩居住的地方是公婆留下的一套破旧不堪的老屋,2005年已成危房。公婆一则缺乏资金,二则体力不济,便写下承诺书,承诺老屋分为东西各一半,东块归丈夫的哥哥,西块归丈夫。兄弟俩在原地所建造的房屋各自归兄弟俩所有,老夫妻则享受居住权。因为西块面积比东块大,公婆则获有西块房屋的居住权。凭此承诺书,妻子断定公婆不能获有动迁房。
我告诉妻子:第一、结婚证明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为准,邻居所签写的证明无效。第二、公婆的承诺书是针对丈夫新建房屋的承诺。现在该房屋已经动迁,公婆也属于动迁安置范围,78平方米的二室一厅就是动迁组分配给公婆的住房,这是政府的安置房,产证应该写公婆的名字,任何人不得侵占。同时我也对丈夫劝慰道,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听我一番劝导夫妇俩均表示愿意接受我的调解。我给出的调解方案是夫妻俩各自动迁所得归各自所有,也不需互换房屋,也不应该侵占公婆的房屋。最后夫妻俩愉快地接受了我的调解。
【律师点评】
首先,针对本起纠纷中夫妻两人的结婚证明而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为准,由邻居签名来证明夫妇俩在2005年已经结为夫妻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的。
其次,针对动迁安置房屋的分配和归属。虽然公婆曾经写下承诺书,但公婆实际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且承诺书中也明确了他们对于房子有居住权,因此他们至少也是房屋的使用人,在房屋遇动迁后应当被安置,而实际上此次动迁中,公婆也被认定为安置对象。所以,公婆应当获得相应的动迁安置利益,此部分利益属于公婆的合法财产,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因而妻子无权剥夺属于公婆的动迁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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