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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贷款取消“8倍余额”规定 最高限贷66万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8月23日09:51 家居装修知识网  

  东莞时间网讯 备受关注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终于浮出水面,昨日正式在中国东莞网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了贷款限额管理,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贷款最高限额为66万元,取消了之前“8倍余额”(贷款最高额不超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的规定。贷款期限更加灵活,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关键词1:可贷额度

  取消“8倍余额”规定 实行限额管理

  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取消了之前引起颇多争议的“8倍余额”贷款规定。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最高限额为66万元。同时执行按照房贷比、供收比和职工个人情况计算的限额标准。

  对于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中的个贷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积金中心将按月向社会公布个贷率。当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且个贷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时,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借款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套用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以向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登记受理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公积金中心将及时调整和公布各项比例、最低限额和系数,关于这些系数的细则将在贷款办法正式出台后拟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综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关键词2:贷款期限

  最长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

  在征求意见稿中,贷款期限更加灵活,不再囿于20年或者30年,而是根据借款人年龄、借款金额、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共同借款的,按其中贷款期限较长的确定,但最长均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并不得超过30年,其中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关于贷款的抵押,抵押财产范围限于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以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

  借款人借用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均应一致。需要对借款人拟用于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还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在公积金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在还款期限内不得变更。提前还款的,提前偿还的部分贷款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关键词3:骗贷惩罚

  骗贷者5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对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昨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借款人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而对于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贷款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再次购买该套住房的毗邻房产,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相关机构协助借款人实施上述行为或者知道借款人的上述行为隐瞒不报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中心还拟对骗贷的借款人及造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本市媒体予以曝光,并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而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达12个月或累计满15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关键词4:拖延还贷

  未按时还款将被实施债权保护

  对于违约未按期还款等情况,征求意见稿首次出台了债权保护“组合拳”,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违约行为;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视为贷款到期,按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要求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视为贷款到期,并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贷款期间发生特殊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债措施,这些情形包括: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抵押人未经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影响抵押权的安全;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积金中心还将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公积金中心还将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处置,并可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

  贷款限额标准

  ①按照房贷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其中,首套贷款比例最高为70%,二套贷款比例最高为50%。

  ②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含组合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属于单一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6万元;属于家庭共同借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6万元。

  ③按照职工个人情况计算可贷额度: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 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缴存时间系数(T)调节的原则是公积金缴存时间越长,享有的贷款权益越多。收入调节系数(I)调节的原则是“控高保低”,抑制高额缴存职工投资、投机性住房贷款需求,保障低额缴存职工满足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流动性调节系数(L)是根据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其中:流动性过剩:个贷率<60%,该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60%≤个贷率≤80%,该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80%<个贷率<90%,该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个贷率≥90%,该系数为0.6。

  案例

  跳槽中断缴存

  未超3个月可贷款

  “我今年5月份跳槽,中间停缴了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试用期一过就补缴了中断了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仍被公积金中心告知,没办法贷款。在应该怎么办?”昨日,南城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咨询。他现在急着贷款买房,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记者了解到,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很快有望得到改变。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明确,借款人因为单位变动的原因,符合以下条件,亦可正常贷款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已正常缴存公积金且继续正常缴存;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5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王先生吃了一颗“定心丸”。“新的政策很人性化,希望新政策尽快出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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