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吴先生是朋友关系,2005年张先生以吴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当时并未办理房产证,只是口头约定待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吴先生协助张先生办理过户。张先生将该房进行装修,并搬进该房。后吴先生反悔,要求张先生将该房腾出,问吴先生的请求是否合理?
解答:张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协议亦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是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吴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吴先生可以要求张先生将该房屋返还。但是,对于该份合同的签订,张先生与吴先生均有过错。所以,张先生因购买该房所支付的购房款、税费及装修费用等相关费用,张先生可以要求吴先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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