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几十万购买商品房后,却迟迟拿不到相关的所购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为此,10余名业主分别将涉事的开发商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正大公司)起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有违约责任,应当按照之前双方商定的协议来补偿。按照判决,多名业主获赔的金额从7000元至万元不等。
市民陈某就是这次起诉开发商中业主的一位。诉状中,原告陈某介绍,其2009年5月与被告济南正大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历下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69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却未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办理出卖人权属登记备案的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书。合同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已付房款的1.5%,原告认为该计算比例明显过低,不能弥补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房屋市价差额、不动产理财等预期收益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害。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逾期办证违约金7万余元,其计算方法是以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应诉中,被告济南正大公司认为,对于其逾期办理备案登记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的1.5%的违约金。被告逾期办理涉案房产备案,并不影响原告的居住和使用,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无法律依据。
该公司同时认为,其逾期办证行为是独立的,不是持续行为,该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自约定的办证逾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本案原告的起诉之日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由此,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历下法院查明,在业主陈某与济南正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陈某支付购房款后,被告于2011年3月向陈某交付房屋。
法院另查明,涉诉房屋系济南正大公司与山东友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友谊集团)联合开发,双方于2005年3月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济南正大公司有权出售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则证载建设单位为山东友谊集团。而在该案审理期间,济南正大公司和山东友谊集团尚未将办理涉诉房屋产权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涉诉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近日,历下法院对这一系列起诉房产证“难产”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10余名业主获赔的金额从7000余元至一万余元不等。
另外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在交房后,应及时办理出卖人产权备案登记手续。但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由此济南正大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额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网上关于正大城市花园二期有无房产证房产售价有差额的证明,以及不动产理财等预期收益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害的陈述。但法院认为,因涉诉房屋已具备合法的建设及销售依据,并非必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且业主方并未要求解除合同,其所称的损失也非其必然、确定的损失,故法院对这项证据及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还表示,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手续是房产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对于被告公司提出的原告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其违约行为一直持续,诉讼时效处于持续计算中,因此法院不采纳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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