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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宝宝”凑份子炒房合法吗? 交易信息难以对称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9月17日09:06 家居装修知识网  

  “房宝宝”是由团贷网推出的房地产众筹产品,在网络平台募集资金投资住宅项目。“房宝宝”诞生以来向社会公众筹得资金已逾6000万元,还创下10分钟筹集1500万元的“神话”。

  是否触碰非法集资“红线”

  众筹作为一种构建法律关系的特殊形式,发挥了传统法律关系构建方式难以体现的更大效用。这种效用得益于筹资人与众筹平台的存在,使互不相识的投资人将资金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而改变了在自发状态下“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情形或所谓的“公地悲剧”。近些年来,利用众筹方式进行投资和融资的事例越来越多,众筹形式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复杂。在相关监管规范尚未适时制定的情况下,法律风险在所难免。

  在所有针对众筹产品的质疑声中,莫过于对非法集资的担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众筹产品在形式上往往符合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四个非法集资的基本构成要件。因此,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也应看到,众筹仅仅是形式上具备了触碰非法集资“红线”的可能性。众筹与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有所不同,其并非恶意逃避法律的监管,目前缺乏对众筹活动进行经营审批和监管的相关规定,所以众筹尚处法律规范的边缘。

  缺少权力制衡机制

  从法律关系的结构上看,公司、证券等传统的商事活动具有相对完备、成熟的法律规范体系,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具体明确。相比之下,谈到众筹的法律关系则是一片茫然。出资人与筹资人两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与责任难以明确。众筹往往是筹资人设计出来的产品,出资人不论在信息上还是在运营上,均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出资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以“房宝宝”为例,其所宣传的都是成功的众筹事例。可众筹是一项商业经营活动,商场如战场,谁敢保证自己能够成为常胜将军?在众筹活动中,没有稳赚不赔的收益保障机制。除了市场变化的因素以外,众多投资人的收益过多地依赖于筹资人的商业运营能力。如果筹资人对众筹资金的运营出现失误甚至失败,而投资失误或失败又归因于筹资人的资质或过错,那么投资人就其损失难以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

  众筹交易与即时交易不同,从投资到回报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本质上属于信用交易。目前,众筹活动主要依靠网络平台来运营。众多投资人远离资金运营的中心,筹资人处于绝对的掌控地位。在缺乏法律体系与制度体系约束的情况下,众筹信用主要依靠筹资人的个人信用作为支撑。投资人只能通过众筹宣传广告对筹资人的信用进行判断,在投资以后对筹资人的运营决策活动难以形成有力、有效的权力制衡。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客观上存在筹资人侵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漏洞。

  “房宝宝”投资风险怎样形成

  虽然众筹存在上述风险,但也不可因噎废食。规避风险的前提是将风险形成的原因认识清楚。至于众筹的交易风险成因,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探究。

  首先,运营监管机制缺乏。经济学上有一个“完备合同”的概念,包括四个基本特点:首先,未来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描述性;其次,对风险有足够的应对方案;再次,对合同内容没有争议且能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使双方都愿意遵守;最后,合同内容清楚明白,对出现的争议能够清晰判断并强制履行。法律规范的作用之一就是对交易提供类似“完备合同”的规范选择,而目前的众筹模式因缺乏规范选择而距“完备合同”甚远。因此,交易风险难以避免亦难以控制。

  其次,交易信息难以对称。筹资人与投资人由于所处地位不同,构成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一方很容易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获益,但从经济学上讲,这种获益是不符合帕累托效率(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的,需要以侵害信息劣势方为代价。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么是优势者披露信息,要么是劣势者搜寻信息。显然,信息搜寻的成本要远远大于信息披露的成本。因此,强调公开透明和信息披露是众筹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此外,运营资质欠缺保障。在专业的商事活动中,不论是组织机构还是从业人员,一般都有严格的资质准入机制。在筹资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缺乏的情况下,投资人的利益很难获得保障。

  如何防范众筹投资风险

  探明风险的成因,才可以对症下药地制定相关规范防范风险,促进交易。众筹项目多种多样,而以“房宝宝”为例,需要在如下方面解决风险防控问题。

  第一,充分确保投资人的知情权,加强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在可能的情况下,让投资人参与到决策环节中,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二,充分确保资金流入环节的风险控制。一个是投资人向筹资人投资的环节,另一个是投资变现后资金向筹资人回流的环节,都需要严格的风险控制,降低筹资人道德风险。

  第三,充分确保众筹项目的资金隔离和资金专用。在涉及多个众筹项目时,应当确保各个项目资金隔离;如果众筹资金混同为一个资金池,则可能变形为非法的“影子银行”。另外筹资人如果擅自扩张投资经营范围,也会存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可能。

  综上,诸如“房宝宝”这样的众筹项目,不能因其可能成为“坏宝宝”而因噎废食,而应当引导其健康发展,成为“好宝宝”。“好宝宝”不怕法律的规制,规范反而使众筹得到肯定,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相信未来不仅众筹领域将会扩展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众筹项目也会向纵深发展,如果投资人的投资权益能够证券化并上市交易,则有望带动资本市场的变革。李俊晔

  延伸阅读

  积小钱办大事

  “房宝宝”是团贷网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互不相识的网民募集资金,众多网民“凑份子”投资房地产项目,待所购房地产项目升值后再将其出售,从而使投资“房宝宝”的网民获得房地产增值收益。

  “房宝宝”作为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在本质上属于众筹项目。近些年来,众筹一词开始吸引公众的眼球,其实众筹并非新鲜事物。在我国古代,这种社会现象就已经存在了,最为典型的就是寺庙。寺庙修建庙宇的资金,大多依靠老百姓日常的香火钱积少成多,或者来源于寺庙所接受的捐赠。当今以众筹方式“积小钱办大事”的案例不胜枚举,众筹方式和领域也非常广泛。如前段时间热映影片《小时代》,就是阿里巴巴的“娱乐宝”通过嫁接一款保险产品,向公众集资并投资。甚至总统也可以众筹,奥巴马在2008年竞选时其团队通过众筹方式筹集到7.45亿美元。

  众筹在广阔的领域发挥了聚沙成塔的神奇效果,从法律关系的特点上说,众筹可以概括为“两主体一平台”。在主体上,众筹包括筹资人和投资人两方;在客体上,众筹资金通过特定的网络平台进行运作。众筹的多样性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很难在法律上将众筹进行明确的定义,因为众筹本身并非法律概念。根据“两主体一平台”的结合方式不同,筹资人和投资人之间可能形成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信托、居间、委托代理、保险、证券等典型的民商事关系及其他非典型的法律关系均可能通过众筹方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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