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孟某被突然坠落的玻璃砸伤手臂后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承租人及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孟某共计5万余元。
2011年6月2日下午4时许,孟某在双榆树北路某楼下的公共座椅上休息时,被突然坠落的玻璃砸伤手臂,经鉴定伤残程度属十级。孟某将房屋所有人刘某、转租人任某、承租人胡某以及实际使用人李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等,共计79454.4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刘某,其于2009年1月将房屋出租给任某,任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胡某,庭审中,由于胡某表示自愿承担李某的全部责任,因此一审过程中孟某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房屋交给李某使用,作为房屋的直接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未关闭房屋窗户造成窗户玻璃坠落,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定由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所有人和转租人,刘某和任某则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任某各自赔偿原告8529.3元,胡某赔偿原告39803.42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其认为:根据当天的天气,并未刮大风,所以窗户掉落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安全标准,年久失修。而刘某在事发后即将窗户更换,更是默认窗户的危险性,因此刘某和任某也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二审过程中,胡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专业气象台出具的《气象凭证》,证明“2011年6月2日北京城区,白天晴转阴,风力二、三级,最高气温为35.3摄氏度”。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方责任的分担。由于事发后,刘某已将窗户更换,因此对于玻璃坠落系因老化还是人为使用原因无法进行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应推定三人均对孟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尽管胡某提供了当天的《气象凭证》,但由于天气具有地域性及多边性等特征,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最终二审法院于2014年9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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