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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试行新举措:房屋赠与不再需强制公证

https://m.biud.com.cn 2014年09月23日16:51 家居装修知识网  

  办理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处开具赠与公证书,而只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到场,直接凭产权交易中心的赠与合同办理。近日,记者获悉,从今年8月13日起,宜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开始启用房屋赠与合同,对房屋赠与业务程序进行了简化。

  房管局:不违反政策规定 便民又利民

  在以前,按照政策要求,房屋赠与是需要经过正规的公证手续的。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那么,宜春市“房屋赠与不强制公证”的新举措是否有依据?宜春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吕胜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地方确实是按照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出台的联合通知进行业务操作的。而宜春房管局之所以会做出“取消强制公证”的新尝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取消强制公证既简化了办理赠与的程序,又能为老百姓减少一笔公证费;其次,2012年住建部出台的技术规程中,并未对房屋赠与需强制公证做出规定。因此,宜春市房管局认为这一便民之举并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资料显示,2012年住建部编制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这一技术规程中,关于“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材料需要公证的几种情况”中确实没有提到“房屋赠与”需要强制公证。

  律师:取消强制公证 不会产生太大法律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强制公证的规定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证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取消强制公证后,是否会带来或增加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纠纷?

  对此,吕胜表示,由于赠与行为需要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赠与合同,能够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与公证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不需要强制公证。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廖军民认为,房屋赠与不强制公证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毕竟赠与方和受赠方是面签合同的,况且现场办理时也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登记部门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这种风险是可控的,即便真有一方违约,也可以遵照合同的约定,让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从这个角度看,不强制公证问题不大。

  税务部门:存在税收风险 现在仍是试行

  吕胜告诉记者,“房屋赠与不强制公证”这一新举措,是宜春市房管局根据实际需要与宜春税务等部门共同协商后的结果。

  8月28日,当记者向宜春市地税局求证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确实与宜春市房管局就“房屋赠与取消强制公证”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实际操作办理了几例,但是由于这一做法不符合税务系统上级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因此,情况可能有变动。

  宜春市地税局税政三科科长付海华透露,虽然取消强制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便民利民,但是由于这一做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指示不相符合,因此,在实施这个新举措的过程中压力很大;此外,不强制公证会催生一定的税收漏洞和风险。

  据介绍,如果不是房屋无偿赠与的情况,而仅是房屋转让或买卖的话,受赠方是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的。付海华认为,不排除部分人为了逃避营业税,而以房屋赠与的名义来实现房屋买卖过户的可能。这也是税务部门在实施“不强制公证”这一新举措过程中有所顾虑的重要原因。

  经讨论研究,宜春市地税局最终仍决定执行“取消强制公证”这一新举措。付海华表示,目前只是处于试行阶段,最终怎么做,还要在试行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后再行决定。

  付海华告诉记者,为了规避税收风险,除了在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之外,税务部门还会补充一份承诺书,由赠与方与受赠方同时签订,确保赠与双方是真实的无偿赠与。如果发现有以房屋赠与为由,实施房屋买卖以逃避营业税等作假行为,除了追缴相应税款之外,还会对赠与方额外追加应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受赠方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报见习记者 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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