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保护工作。
在土地收益中留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护资金。
鼓励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可申请补助。
各级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
本报讯 (记者魏丽娜)《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昨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稿》规定,市政府设立广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方案;审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意见稿》要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列入预算的专项经费;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等。
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意见稿》支持历史建筑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科学保护和充分利用。
各级政府可收购历史建筑,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城市发展中,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应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并给予同等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意见稿》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同等级房屋市价的三倍至五倍罚款。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但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逾期不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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