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新建的拌合厂(站)应建立健全《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后方可从事生产供应混合料活动,已有的拌合厂(站)应对照《标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2015年4月1日起,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拌合厂(站)不得从事生产供应混合料活动。
《标准》要求,拌合厂(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后方可从事生产供应混合料活动。在混合料生产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混合料采购合同和拌合厂(站)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资料提交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现有的预拌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可通过改扩建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水泥稳定粒料拌合厂(站)应尽可能依托已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进行改扩建并达到《标准》要求。
《标准》同时要求,拌合厂(站)应建立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设置技术与质量管理机构,加强工程技术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作业指导等试验室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确保混合料生产质量。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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