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广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以及监督办法。如果办法实施,那么大有可能有效解决物业维修资金沉睡的问题。
按照《办法》的规定,业主拥有物业维修资金的自主使用权,主要体现在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权利均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包括购买国债或者定期存款提高收益。有业委会的小区,相关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也可以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在所属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被赋予的权利显而易见。
据统计,当前广州仅有两成左右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按照目前的情况,意味着还有一大部分的小区未来维修资金可能要交由物业公司或者物业所在的居委会进行代管。
《办法》规定了在小区出现下列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果说《办法》执行后,维修资金的使用得到了有效保障,记者认为,同时,应该考虑更加周详的应该是资金的监管。比如,有市民担心允许紧急调用资金是否可能导致资金被滥用。
同时,业主委员会被赋予的权利也应该被引起注意。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初衷虽然是代表业主的利益,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并且原则上也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但是多年以来,广州包括全国范围内业主委员会利益扯皮的事件也并不少见,甚至有些小区的业委会形同虚设。业主委员会毕竟是民间性组织并且是义务性的,早在多年前,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能否领工资引起了热议,虽然一部分较为成熟的小区委员会通过津贴的形式激励业委会委员,但是大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本身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否过大,或者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应该作进一步的考量。
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使用、管理或者监督。在当前不少物业公司大喊亏本的现实状况下,如何避免物业公司挪用物业维修资金,也是监管部门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新快报记者 邓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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