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7月1日起,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资金划拨额度有何变化?
答:维修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下的,审核部门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50%,申请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符合审价条件的应出具审价报告后,结清并拨付余款。
维修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含)的,审核部门首次拨付资金比例为核准费用的30%,申请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审价单位出具审价报告后,结清并拨付余款。
二、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时需满足哪些条件?
1、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部分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未归集到位部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方案;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双2/3书面批准;
4、维修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1)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
(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8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
三、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分摊?
1、房屋的共用部位发生自然损坏,包括同幢或同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资金支出由同幢或同单元房屋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2、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加压水泵、锅炉、消防和安全设施等,资金支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或本幢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3、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基金支出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4、同一物业未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筹集。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如何管理?
1、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两级账户管理体系。一级账户为市物业办主账户,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结息、增值等账务管理活动;二级账户为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辅助账户,用于其所辖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2、开设账户后,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应将专项维修资金的辅助账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应按幢建立账册,记账到户。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已使用物业维修费用的情况按幢登记,定期公布;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可自行管理账务。
3、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每季与市物业办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3)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情况。
(4)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物业办、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打印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
(5)市物业办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打印专项维修资金汇总数据余额单和利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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