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找来施工单位为小区做维修,维修完成后却没钱给,结果被施工单位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发现,业委会并未有意赖账,而是因为小区的维修基金额度在前两次维修中已经用完了。南京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作为对外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主体,其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业主承担,遂判决业委会支付工程款920057.16元,并判决该付款义务效力及于小区全体业主。
业委会拖欠工程款成被告
2012年,南京水榭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就该小区楼顶层防水和入户单元门更换工程,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经统计,同意票数超过2/3,业委会便公告通过了上述维修工程。
2012年4月17日,水榭花苑业委会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工程自2012年4月23日开工,2012年6月20日竣工,并约定了不按期需支付的利息等事项。同年4月20日,某信息技术公司将楼顶层防水工程转包给了上海某工程公司。
2012年6月10日,水榭花苑业委会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双方核算,工程总价款为920057.16元,水榭花苑业委会验收后认为合格。按合同约定,水榭花苑业委会应及时付款,但是,业委会却一直不付款。某信息技术公司反复催要无果,便将业委会告到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诉讼费。
维修基金额度用尽只好业主买单
法庭上,水榭花苑业委会表示,他们不是不愿意付钱,而是因为维修基金超过了使用额度,政府不批了。对此,六合法院前往六合区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解,办公室回复称:水榭花苑小区于2006年底交付使用,按照六合区管理规定,小区交付前10年只能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10%,而该小区此前已维修过两次,达到了使用限额,所以没有批准。法院还查明,某信息技术公司及上海某工程公司均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据此,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将楼顶层防水全部转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所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但法院认为,因维修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某信息技术公司请求业委会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因所依据的合同无效,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水榭花苑小区业委会支付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工程款920057.16元,该付款义务效力及于水榭花苑小区全体业主,驳回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法官点评>>>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案中所涉及的对小区的维护与管理,就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形式,而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以及当其作为义务主体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则成为了案件的焦点。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因业主委员会本身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当其需要履行给付义务时,其所负义务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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