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顶出现漏水,单元门损坏严重,维修基金也已超额,90多万元的维修款因此无着落,业委会无钱可付。承接房屋维修的公司,只好状告小区业委会,要求尽快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小区业委员会需支付工程公司92万多元的工程款。而小区所有业主,都需要承担这一付款责任。
位于南京江北的水榭花苑小区,因部分房屋楼顶防水层老化及单元门损坏,不久前,小区业委会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决定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房屋。
在施工时,承接的公司将楼顶层防水工程转包给了上海一家公司。竣工验收核算后,工程款为92万多元。
可小区业委会在申请动用维修基金时,却被六合区住建局拒绝。理由是,这个小区是2006年底交付使用,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小区交付前10年只能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10%,而这个小区此前已维修过两次,达到了使用限额,10年内无法再动用维修基金。那就需要全体业主平均分摊这笔维修费,可想要一家一户收钱,难度自然不小。小区业委会以没能动用维修基金,以及负责房屋楼顶防水层施工的公司无施工资质为由,拒绝付工程款。
无奈之下,承接工程的公司只好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而这起案件中,施工方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将楼顶层防水全部转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就应该支付工程款。
而对业委会提出的“从维修基金中直接划款”的要求,法院认为维修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使用维修基金需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核,司法不能干预和代替。
最终,法院判该小区业委员会需支付给承接工程的公司92万多元的工程款。而小区所有业主,都需要承担这一付款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金鑫称,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权利义务不了解,也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监督等有所懈怠。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为的职能,与小区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广大业主应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监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而因小区业主委员会本身无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当它成为被告并需要承担给付义务时,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所负义务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通讯员 施中宣 金陵晚报记者 董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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