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有人却为了替人偿还债务,不但隐瞒妻子,还对外谎称未婚,用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如此行径不禁让人怀疑,这人是有病吧?没错,这人的确是患有精神疾病。近日,新建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房屋抵押贷款拒不偿还的案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对于法院之前组织调解时的强制执行处分,认定为无效。目前,该案已启动再审程序。
朋友向银行借贷,
他用自家房作担保
据了解,李某和余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余某因工程向银行借贷了8万元。在借贷前,银行针对余某的资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为了帮助余某,李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一份未婚证明,将本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为余某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协议。贷款到期后,余某没有还钱,随即银行将余某及担保人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余某在一定期限前偿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李某为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费用也由李某全部承担。
然而,在限还期内,余某仍未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电话通知李某的家人,称其房屋被抵押了,如不偿还债务就将强制执行该房产。直到此时,李某的妻子才知道自家的房子被丈夫拿去为他人做抵押。
男子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启动再审
新建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一直在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并在其所在的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经调查,李某的妻子早在1998年就已经和他进行了结婚登记,拿去作为抵押的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购买的房改房。李某隐瞒事实进行抵押的行为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检察院依此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近日,新建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启动再审程序。
在该起案件当中,存在着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该行为是否有效呢?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买受人满足三个条件,即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买卖行为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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