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出售,需上缴80%溢利
2012年广州市财政局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限价房:满五年上市,须补缴七成土地收益款
2014年12月12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限价商品住宅退出操作指引》、《限价商品住宅上市交易操作指引》,明确限价商品住宅5年后上市交易方式为:产权人转让限价商品住宅并补缴土地收益价款,或产权人自行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补缴标准为土地收益价款按照交易时点或申请补缴时点契税课税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缴,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房屋性质登记为商品住宅。5年内的限价房可实行“内循环”退出:可先由政府回购,政府不回购的,再安排符合限价商品住宅购买条件者购买。房屋销售价格按照年限折旧率结合成新确定,5年内退出的,房屋性质仍属于限价商品住宅。 记者 刘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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