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许多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在制度上得到了缓解。对此,很多宁波市民希望:本地的征收补偿政策能早日出来。
宁波市政府、宁波市住建委等相关门户网站近日全文公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关键词·旧城区
旧城区改建与否,谁说了算?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才行
与省里的条例类似,宁波的这份《草案》特别提到了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
以后,旧城区改建与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其中至少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
在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中,如果50%以上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举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
补偿协议生效,有啥条件?
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对不属于房改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已办理房改审批手续的,审批效力同时终止。
关键词·补偿
被征收的房子,价值怎么定?
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通常来说,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依法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里提到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根据《草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如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被征收人仍未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公开报名候选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另外,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低收入困难家庭有啥保障?
住房面积不足54平米的部分给予补偿
本次《草案》建立了最低补偿制度,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区分补偿方式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目前,宁波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这一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不结算差价。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两个条件。
记者还注意到,以后,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房屋所有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
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怎么办?
损失单独计算,给予一定补偿
对比现行政策,《草案》新增对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单独计算,具体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以下列标准计发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发;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发。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关键词·补助奖励
被征收后补助和奖励有哪些?
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评估25%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之外,还可以额外获得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25%的奖励。这额外的奖励,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助和履约搬迁奖励。
目前,市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房屋征收补助;如果同时履约搬迁奖励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计发,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同样,市区的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发;非住宅房屋履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发。
以后,成片危旧住宅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至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履约搬迁奖励。
关键词·搬迁执行
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方式
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这两年,媒体报道经常会出现暴力拆迁的恶性事件。
为了从根源上减少这样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出现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草案》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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