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通过中介为儿子购买一套婚房,直至装修才得知原房主的前夫曾因火灾命丧房内。为此,她以欺诈为由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退房。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购房合同,被告需返还原告购房款28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10万余元。
原告:再三确认才买房
今年年初,张女士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从崔女士母子手中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芍药居的房屋,总价为280万元。付清全款后,房屋过户至张女士名下。
据张女士说,在看房和签约之前,她都明确告知中介人员和崔女士,称其子十一期间结婚,希望能尽快交房装修,房屋不能是凶宅。中介人员也当面问过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是不是凶宅。对此,崔女士明确否认,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今年5月房屋装修时,张女士才从邻居口中得知,崔女士前夫于去年4月死于房内一起火灾,房子是“凶宅”。张女士认为,崔女士母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装修损失7.3万余元。
被告 因未见血否认凶宅
开庭时,被告母子否认欺诈并称该房屋并非凶宅。二人认为,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证明,崔女士的前夫赵某因床铺阴燃(没有火焰的缓慢燃烧现象)导致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遗体仅小腿有小面积灼伤,其他部位完好。赵某并未直接被火烧致死,现场没有恐怖血腥的地方,纯属意外事故。“我们主观上不认为房屋是凶宅,当然不会主动提及往事,毕竟赵某是儿子的亲生父亲。”
被告代理人还指出,凶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普遍认为只有发生过自杀、他杀等人为因素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事件不存在人为因素,缺乏主观上的恶性,不纠缠世俗的恩怨仇恨,不应纳入凶宅的范围。
否认房屋是凶宅
理由:根据消防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崔女士前夫赵某过量吸入一氧化碳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代理人:不应纳入凶宅范围。
中介:已尽审核义务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房屋中介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签约时尽到了审核义务,但二被告故意隐瞒,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 判决支持退房
法院审理认为,民俗文化经过历史的长期积淀并延续,形成了普通大众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评判,进而影响公民的行为判断。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房屋出卖人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同时返还原告购房款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原告缴纳的契税、个人所得税等2.9万余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费、物业费等共计7.4万余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居间代理费等,鉴于并非二被告实际收取,法院表示中介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另需确定,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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