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流程进行简化。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规定时限,可提前1个月参加当年年度申报。已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一年的家庭,未按时申报且逾期满一年的,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每月1日,将当月参加年度申报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居住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经核查比对,各项信息无变化或住房公积金基数涨幅在10%以内的家庭视为按时主动申报且核查合格,按核定补贴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并自动更新系统,确定下次年度申报时间。信息有变化的家庭,列入当月应年度申报审核明细,当月(即第12个月)补贴继续发放。
应申报家庭在第13个月底前打印《年度申报审核表》的视为按时申报。第13个月至15个月内在系统中受理并办结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当月起,按照届时的新标准发放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月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租赁备案期内补贴至第15个月,并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第13个月至15个月内在系统中受理,但因申报家庭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结的,办理期间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至第16个月仍未办结的停发补贴,自审核符合条件的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补贴,并补发自第16个月至审核合格当月期间的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
应申报家庭在第13个月底前未打印《年度申报审核表》的视为逾期。逾期申报的家庭自第13个月起停发补贴,之后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月起按新标准按月补发补贴,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之后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注销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
对于未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含已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的家庭),暂停受理其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待该家庭完成年度申报审核后,方可恢复受理其相关业务。已受理相关业务的,在年度申报期间暂停办理,待年度申报办结后恢复办理。
已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一年的家庭,未按时进行年度申报且逾期满一年的,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对已申报的家庭,因申报家庭自身原因,自应当申报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结的,自次月起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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