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润文 通讯员顾建兵)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据悉,该案系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2013年12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妻子徐某主动退还赃款700余万,后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
陈西于1997年12月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2008年2月,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调研员,2010年3月以正处级退休。
申请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涉嫌受贿罪,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遂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告六个月。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陈西的近亲属徐某、陈某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徐某、陈某诉称,扣押于检察院的700多万元,是其家庭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机关申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犯罪嫌疑人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在自家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据介绍,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允许缺席审判,这导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无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其家人还能够继续享用犯罪分子留下的丰厚“遗产”,过着安逸舒适的生活。为此,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列出专门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有利于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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