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城管沙河队队长申凤民利用职务便利,不按规定查处违法建设或为建筑项目施工建设提供帮助,收受多家企业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日前,申凤民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昌平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收钱不查违建
检方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申凤民利用担任昌平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沙河队队长的职务便利,不按规定查处违法建设或为建筑项目施工建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北京北方长城泵业有限公司、北京江南浙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沙河项目部负责人蒋某和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给予的包括礼品卡在内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举报违建案发
2013年3月30日起,市民冯先生向各部门举报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0号院违法建设,但直到2013年8月,对这一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才开始“走手续”。最终,为了拆除这一违章建筑,昌平区人民政府不得不动用了190余万元财政资金。
案发后,申凤民手下的一名执法组长作证称,其2013年4月就曾去80号院查看情况,并约谈了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卢某,给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但此后,80号院的违法建设基本上没停止过。
而卢某事后作证称,申凤民确实提供了帮助,80号院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停止过施工,没有人扣押过施工工具。
数罪并罚被判12年
庭审中,申凤民认为收受礼品卡的行为不构成受贿,自己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申凤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申凤民同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予惩处。
最终,昌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申凤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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