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剑)昌平区城管局沙河执法队队长申凤民,多次收受企业老板赠送的现金、购物卡和红木家具,总价值超过20万。收钱后,申凤民放纵一家企业的违法建设,导致昌平区政府耗资190余万元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申凤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12年。
申凤民今年56岁,2010年9月担任昌平城管沙河执法队队长。他的职责是带领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工作中,申凤民结识了在沙河镇经商的私营老板卢某。当时,卢某正准备在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0号建楼,该地块是卢某租的,而这次施工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卢某找到了申凤民,先后送给他16万元现金及一套红木家具,申凤民收受钱物后,对卢某的这次施工采取放纵态度。
昌平区城管局很快接到举报,并要求沙河执法队进行查处。2013年4月、5月和8月,沙河执法队的多名执法人员多次来到施工地点,对这一施工进行调查,约谈了卢某,向他出具了责令停工等手续。但由于申凤民主管队里的全面工作,除了调查和约谈外,申凤民没有安排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到2013年8月,高达10层的违法建设封顶。
2014年5月底,申凤民被昌平区有关部门调查。2014年9月初,该违法建设被拆除,昌平区政府为此支付190余万元。申凤民到案后承认,他还收受其他两家公司负责人赠送的千余元的购物卡及2000元现金。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申凤民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追访
关于拆除费用
政府可向实施者追讨
针对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出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表示,区政府可以向违法建设的实施者追讨这笔钱。
洪道德说,不管是否行贿申凤民,违法建设的实施者是导致拆除行为的人,所以实施者该承担这一法律责任。如果追讨未果,区政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建设的实施者支付这笔支出。此外,还可以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关于拆除时限
城管责令20日内拆除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市城管局的统一要求,城管部门在接到属于本部门的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应当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并约谈违法建设的负责人,并对其做出责令停工的决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要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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