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某楼盘宣传称该小区将会有地铁通过。王先生夫妇买房后,却发现地铁规划中并没有地铁经过此小区,因此以虚假宣传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万余元。
王先生和魏小姐因结婚急需买房,2014年4月,他们在房山窦店“幸福汇”楼盘售楼处看到标题为“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的展板,展板显示该楼盘距离北京市未来规划的某城铁站很近,售楼人员更是对该地段未来发展前景给予了充分的介绍。夫妻俩颇为心动,当即决定购买此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房款。
事后,王先生无意得知自己所购楼盘附近根本没有城铁规划,故以虚假广告宣传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而开发商辩称,公司在售楼现场展示的地铁示意图系根据某报纸发布的政府公开消息制作,不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另外,开发商表示,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介绍和说明,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地铁的约定,且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广告、宣传资料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开发商所示展板信息与报纸记载信息相符,所谓规划并非确定,存在着更改规划的可能性,因此王先生夫妻应当认识到“入住即有城铁”的风险。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夫妻提出索赔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夫妻的诉讼请求。 (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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