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四个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试图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四个专项债券指引的特点是,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同时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
这4个指引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四个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均明确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例,该指引明确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该指引鼓励利用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宽带中国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另外,还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以及财政贴息等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统筹加大对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明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 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同时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此外,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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