镬耳屋顶远处的高楼,是致楼房开裂的“元凶”。
古屋的裂缝可放两个手指头。
古屋索赔超88万元修复一审被否
文图 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伟斌、邱霖静
位于顺德乐从东村的陈氏百年古屋,一直被小心地养护着。然而就在2011年,附近一幢高楼开建,导致了地面沉降,这幢百年古屋连同东村大量民宅出现了裂纹甚至一夜间变成了“危楼”。
古屋的业主于是将高楼的所有人及施工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88万余元用于修复古屋,然而一审判决被告赔20万元。古屋的主人认为这一赔偿价根本无法支撑用古旧材料复原祖屋的要求,近日提出上诉。
百年古屋一夜成“危楼”
附近建高楼是祸因
昨日,记者来到了位于顺德乐从镇沙滘居委会东村后街六巷14号的陈氏祖屋。
在陈氏后人陈玉麟的带领下,记者进入了陈氏古屋。据记载,该祖庙是当地仅存的几幢清代古建筑之一,最早是由陈氏后人从河南颍川南迁至此修建的。在这幢占地约80平方米的两层高的老屋中,到处可以看到墙壁上年代久远的砖雕、屋檐上精致的花木彩绘、古旧的天井设计、三四米高的古木大门、屋顶独特的“镬耳”设计,到处都流露着典型的清代岭南特色风貌。
不过,如今这幢陈氏祖屋早已成为了危房。大门由于地质沉降,已经和地面紧紧地贴到一起,无法关闭;大大小小的裂纹已经爬满了房屋的墙面。记者在二楼看到的更触目惊心,最大的裂纹足足放得下两只手指,一些裂纹更是出现在承重墙上,外面的光线甚至能够透过长短粗细不一的裂纹照进老屋。陈玉麟说,这些裂纹还在增多。
“这里已经被鉴定为危楼了,平时我们都不太敢进来。”陈玉麟带记者离开祖屋后,不免唏嘘地说,“这间祖屋起码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很多族人每年都会带着儿女回来寻根。如果屋都没有了,族人怎么寻根?”
陈玉麟说,直至2011年之前,陈氏祖屋还是保存得非常完好。为何好端端的一幢老屋在短时间内成为了“危房”呢?
其实,村里出现房屋开裂的并不止陈氏祖屋。2011年,东村附近的罗浮宫大楼开始建造,最开始是靠近罗浮宫那边的房屋出现了开裂,后来开裂的范围越来越广。
同年,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出具《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认定书》,认为东村在广东罗浮宫家具建览中心二期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了地面沉落的地质灾害,房屋受损的原因是地下水流走后所导致的地基下沉。
事发后,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罗浮宫公司”)与村民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村民每户获得3000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赔偿,但至今仍有100户房屋受损较为严重的居民与罗浮宫方面协商当中,并未接受罗浮宫的赔偿方案。
争议
古屋是原貌修复还是推倒重建?
今年年初,陈玉麟等拥有陈氏祖屋产权的后人将罗浮宫公司以及施工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887952.23元。
陈玉麟表示,他们曾于2014年3月20日与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出具工程预算书,认为要重修陈氏祖屋,其工程造价即为他们要求的这一赔偿数额。
对于这一份工程预算书,罗浮宫公司方面并不认可。其代理律师指出,2012年5月14日,陈玉麟与罗浮宫公司签订《评估机构选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委托顺德保顺房屋鉴定公司、高艺建筑设计院、普信造价咨询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鉴定和评估。
2013年3月12日顺德保顺房屋鉴定公司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认为案涉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建议拆除重建。普信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评估报告》,认为旧屋拆除,按旧屋建筑及装饰标准重建工程价值为205482.43元。
罗浮宫公司方面称,出具该《工程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是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结果合法合理。“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文物。原告基于自行认定涉案房屋是文物的情况下,进行造价评估,其得出的结论当然是远远超出市场价。” 对于两份鉴定之间差距极远的赔偿数额,罗浮宫公司的代理律师这样解释。
“恢复原貌不是随便拆了那么简单,要保留很多有纪念价值的东西。”陈玉麟称,罗浮宫公司方面给出的方案实际上就是旧屋推倒重建的方案,然而如此重建就失去了祖屋的意义,他希望可以保留祖屋的每一块砖瓦以及所有的砖雕,在此基础上重建,其修复费用当然要更高。
一审
首次评估合法 赔20万元
今年4月24日,顺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浮宫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陈玉麟等人赔偿损失205482.4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顺德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首先,罗浮宫公司与陈玉麟签订《评估机构选定协议书》,共同委托相关公司进行鉴定和评估,而鉴定过程中陈玉麟均有参与,而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均是陈玉麟单方委托,鉴定过程中被告没有参与,因此其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其次,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以填平损失为标准,因此在选择重建材料及工艺时应选用通用普及的材料及工艺进行修复重建较为妥当。
最后,案涉房屋的使用已有上百年,必然存在自然老化及损坏的情况,这些均与被告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害明显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的房屋的确是清朝房屋,有一定的文物价值和历史价值,我们都认为的确需要保护。但这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以及被告过错的大小来认定。”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据了解,陈玉麟不服一审判决,近日已经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诉。本报将会继续跟进。
专家说法
非文物的古建筑
修缮存法律盲区
法律专家王学堂表示,没有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其保护修缮在法律法规上尚存在盲区,并没有特别的保护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案可以采用填平原则,要求被告罗浮宫公司恢复涉案民居的原状;由于原告陈先生一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未直接提出恢复原状,而是要求赔偿88万多元,导致案件判决不可能直接要求罗浮宫公司负责修复涉案民居。
他提出,一般市民遇到这种情况,不应该盲目索赔,最好的方式是要求对方恢复房屋原状,费用由对方承担;或者在固定证据之后,由受损方先请人维修房屋,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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