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凌晨1时许,进入安宁区十里店一栋新住宅楼“占楼”长达70余小时的二三十名老职工终于撤离了现场。据了解,这些老职工们原属安宁区粮食局,“占楼”的原因是:单位以“职工经适房”名义盖的楼却没有职工的份。首席记者于永昭文/图
事件
二三十名老职工悄悄“住进”新楼
5月15日晚8时许,安宁区原粮食局的二三十名老职工们悄悄进入位于十里店老粮站一栋刚刚建成的新住宅楼。老职工们如同进入自己的家里一样,打开了12楼、13楼、14楼以及15楼一些新房的房门。有人砸掉了门锁,有人叫来了开锁公司打开了房门。
负责施工的甘肃六建相关人员随后发现了这些不速之客,上前询问缘由并开始制止,但看到对方人多势众不听劝阻,便拨打电话报了警。随即警方赶至现场处置,由于事发双方存在分房等纠纷问题,无法协调,于是警方劝导现场老职工们不要破坏财产,不要闹事。
当晚11时许,十多名老职工们回家取来了被褥铺盖等,在新楼内开始睡起觉来。
16日与17日两天,老职工们照常在楼内吃喝拉撒,不管甘肃六建相关施工人员如何劝阻和责骂,老职工们充耳不闻,继续正常生活。但18日早上7时许,当老职工们在新楼内起床后发现,院子里突然出现了五六十名新面孔。原来负责该楼施工的甘肃六建派人将大门堵了个水泄不通。此时,老职工们发现大门被堵,每天按时来送饭的“外援”无法进入新大楼,老职工们开始饿肚子,从当天早上一直到当晚,老职工们没有一人吃上饭。
直到19日凌晨1时许,老职工们因无法忍受饥饿,最终放弃了“占楼”行动,主动撤离了大楼。
老职工
职工经济房只是个幌子
老职工们为何会采取这样的“占楼”行动呢?难道是他们想用这样的方式得到新房?他们到底有何诉求?
1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事发现场,安宁东路298号十里店老粮店。在一栋30层高的新大楼前,依然有数十名群众聚集在这里,他们当中大多数都是些五六十岁的中老年人。
聚集的群众告诉记者,他们都是原来安宁区粮食局的老职工,大家开始你一句我一句的诉说他们的苦衷。职工王焕黎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式,都是因为老职工们多年的怨气所积累的。当然他们“占楼”不是为了出气,更不是为了霸占他人的楼房。
他说,早在1997年,安宁粮食局开始改制,后改制成为了现在的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改制时留下了诸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遗留问题,职工们认为,他们多次要求原粮食局局长,也是改制后的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世祥,出面协商相关问题,但高世祥总是推卸责任,并且态度极其恶劣。直到2012年,老职工们发现在原来粮站位置开始大兴土木,盖起了高层住宅楼。同时,职工们拍下了新楼门头上的“六建集团兰州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经济适用房住宅楼项目部”几个大字。今年,新的高层住宅拔地而起,并且开始对外出售,但职工们发现并没有他们的份,他们完全被蒙在鼓里。
“既然打着我们职工经适房的名义盖的楼,为何出售时完全没有我们职工的事,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很多老职工心中都有这样的疑问。老职工们说,这栋新楼有两个单元共240多套房,现在房子基本上对外售完,但没有一套房卖给他们老职工,也没有卖给改制后现在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既然没有职工或员工的房子,为何还叫职工经适房呢?
业主
申请立项时,政府批错了
随后,记者来到了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一栋小二层,记者发现大门紧锁,楼内空无一人,就在记者敲门无果准备离开时,一位六十多岁的男子出现了,他就是该公司负责人高世祥。
高世祥一见面就说,老职工的行为是“打砸抢!”他说,据他们统计,老职工砸掉了新楼内的两个门锁,同时还叫来了开锁公司随意打开了18间房门。记者在新楼大门口的伸缩门上看到一份张贴着安宁粮油公司给甘肃六建新楼建设项目部的“关于兰州市安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经适房住宅楼有关问题的函”,函上说:“在2015年5月15日晚8时左右,发现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抢占贵公司正在施工的楼房,该伙人员在抢占楼房时冒充我公司股东及员工身份。现我公司郑重致函贵公司如下:抢占贵公司正在施工建设的我公司职工经适房住宅楼项目楼房的人员,不属于兰州市安宁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不属于兰州市安宁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抢占楼房人员与兰州市安宁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身份隶属关系。”
在与高世祥大约两个小时的采访中,高世祥叙述了该公司改制的前前后后。称现在抢占新楼的老职工与他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因为1997年改制时已经“买断”,是有偿解除了劳动关系。高世祥向记者一再强调,因为经适房目前已经社会化,由政府监管,只要是兰州市户口、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市民都可申请。记者问,既然没有向职工或员工出售该房,为何还称为职工经适房呢?高世祥称,2012申请立项时是政府部门批错了,立项时政府批的不准确,“是政府的错!”
随后,高世祥拿出了2012年兰州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企业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上,明确要求“严禁与其他单位联建、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其中,文件的第四条规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执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仅限于向本单位无房户和困难户及低收入职工出售,剩余住房由政府统一调剂,不得向社会擅自销售。”
据高世祥说,改制后单位留下了10多名老员工,经济条件都不错,不符合经适房的申请条件。而改制之前的老职工也没有一人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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