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发布最新消息,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老经适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这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回购。不过,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权利。
根据北京市 住建委最新消息,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老经适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老经济适用房上市无须再先获得政府放弃回购的许可就能直接出售了。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从1998年开始建 设,包括回龙观、天通苑等大型经适房社区基本都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销售的,因此这意味着政府对于这些老经适房放弃了回购权。
2008年以来并没有回购案例
对于已购经适房的再上市交易,2008年4月市住建委出台政策,将之前和之后购买的经适房划分为老经适房和新经适房,实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 办法”。 按照政策,无论是新房或老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 原价回购。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可上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根据这项政策,无论是老经适房还是新经适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都可优先回购。不过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 以来,北京市并未出现过老经适房被政府回购的案例。在实际操作中,老经适房房主如果将房屋上市交易,只要去区县住保部门开具一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 售意见》,即住保部门放弃回购该经适房的证明就可顺利上市交易。因此这份证明议程流于形式。
北京市住建委也表示,此次规定老经适房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相关证明材料而直接上市交易,就是为了简化经适房的上市手续。
户型大是政府不回购老经适房主因
对于政府放弃老经适房回购权的原因,相关部门解释称,老经适房是当年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由于户型面积都比较大,政府即便回购,这么大的户型也无法分配给新的经适房轮候家庭。“因此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回购的案例”。
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包括回龙观、天通苑等当时都建设了很多大户型经适房。直到2007年北京市才规定,经适房户型要求在套型面积60平方米以内。
政府未放弃新经适房回购权利
另外,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对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仍要按照规 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根据之前的规定,这些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
而对于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这是因为资金困难的区县安排回购资金往往周期较长,对保障房家庭影响较大,而北京市保障房中心作为企业,资金使用较为灵活,回购的周期也相对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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