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提示
小区污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彭先生家中造成损失。彭先生起诉物业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于污水管道的维护责任为“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已经履行该义务,不存在违约,驳回原告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小区污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家中,业主家里损失严重,这样的遭遇不少人都遇到过,但受到损失后,业主究竟应该找谁来赔?看看下面的案例——
龙泉驿一小区业主就遭遇此事,他认为损失由小区公共管道引发,于是起诉物业公司索赔。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对这起业主起诉物业赔偿污水倒灌损失费案判决认定,涉事物业公司拿出了详细的维护记录,已尽到管护义务,无须赔偿业主损失。
对于类似情况,业主该如何索赔?此前,双流一业主没有选择起诉物业,而是共同起诉了楼上的16户业主,共同补偿其损失。律师指出,家里遭遇污水倒灌,物业管理不善可索赔物业,物业管理到位可索赔其他业主。
业主:
污水倒灌家中 起诉物业索赔
家住龙泉驿区柏合一小区2楼的彭先生夫妇一直在外地工作,没有长期在这套房屋内居住。去年4月22日上午,彭先生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即四川劲力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说该栋房屋外墙的污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到了他家中,需要开门进屋处理。
彭先生于当天下午5点过从开江县赶回家中,发现所有房间都有积水,被污水浸泡。经物业公司勘察现场后,发现是因该单元厨房污水主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到2楼厨房,导致彭先生的202房内积水。随后,物业公司立即将该单元的污水主管道疏通,202房内积水才得以排除。但房屋经污水长时间浸泡后,室内实木地板已无法使用,墙面和顶面乳胶漆发霉、起泡,鞋柜、电视柜、储物柜已变色和发霉,其他家具家电有不同程度损害。事后,原告为恢复装修而产生损失共计6万多元。
彭先生认为,污水倒灌与物业的管理疏漏有关,入住小区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定期检查、疏通小区污水管道的义务,如今因共同区域污水管道的倒灌,导致自己房屋受损,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彭先生起诉小区物业公司,请求其赔偿自家损失。
物业:
已尽到管护义务,不应担责
四川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则称,自己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对原告的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原告业主对房屋受损存在重要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并没有选择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直接进入房屋疏通污水,而是选择自己赶回成都,开门让被告进入房内排水,致使被告不能在第一时间进入房屋进行污水排通工作,延误了最佳时间。如果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就进入房屋,不会导致现在的损失。
物业公司还称,业主彭先生一家长期不居住在该房屋内,对其房屋疏于管理也是导致本次损失扩大的原因,原告具有过错。
法院:
物业已尽义务 不存在违约
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对涉案楼栋的污水主管分别于2013年5月9日至11日、2013年11月4日至6日、2014年5月14日至16日、2014年5月18日至20日进行了清掏,从2014年1月至10月,每月对污水管、污水井进行了检查。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系该单元厨房外污水主管道堵塞造成,业主认为污水主管道堵塞,被告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必须保证污水主管道每时每刻畅通,但这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可能达到的,也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苛求。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于污水管道的维护责任为“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已履行该义务,不存在违约,驳回原告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彭先生不服上诉。成都中院认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劲力公司应对小区的公用雨水及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劲力公司已经提交清掏合同及清掏记录,能够证明劲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维持了龙泉驿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律服务
自家遭污水倒灌可以找谁?
对于彭先生的尴尬,既然不能追究物业的违约责任,业主在遭遇污水倒灌时,究竟可以找谁呢?与彭先生有过类似遭遇的双流业主刘女士,没有选择起诉物业服务公司,而是选择起诉了楼上的16户业主。在审理中,刘女士与被告业主达成了和解获得了相应补偿,刘女士从法院撤诉。
业主遭遇类似情况时,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对此,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小虎律师称,业主在遭遇类似情况时,物业公司并不是绝对没有责任,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之所以被判免责,是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清掏义务,不存在违约。
陈小虎律师称,业主遇到类似情况,首先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业主同样可以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尽到了管理义务,业主则可以起诉可能造成污水管道堵塞的共同使用人,即楼上的全体业主,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同步播报
撞毁别人爱车
法院判决购置税也要赔
郭女士的爱车在一次事故中被撞毁,被保险公司定损为全损。郭女士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爱车折旧费、车辆购置税以及停车费等费用共15万余元。一审法院未支持她的车辆购置税以及停车费,郭女士不服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二审改判肇事者李某再赔车辆购置税14061元。
去年3月14日8时许,李某开着一辆小轿车与郭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责。后来,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与两车车主达成定损协议,推定郭女士的小车全损,并确定折旧后该车金额为155980元。后来保险公司预先支付了郭女士8万元。因赔偿未完全解决,郭女士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购置税、停车费、折旧费等共计15万余元。新津法院认为,郭女士因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责任人李某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于重新购置同款车辆的费用问题,因郭女士没有证明自己购买同款车辆所需花费的具体金额,对此不作处理。最终,新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郭女士77280元。一审判决后,郭女士不服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车辆购置税作为国家在车辆购买人购买规定车辆时强制征收的一种税费,应与裸车价格认定为同一属性,也就是说在车辆全损情况下应对该部分费用一并进行赔偿。由于定损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只承担裸车费用。最终除去折旧后,法院认定由李某赔偿郭女士购置税14061元。同时,成都中院认为,将郭女士的车子从交警指定的停车场拉到修理厂的费用4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子停放在修理厂的停车费属财产损失也应赔偿。 最终,成都中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赔偿郭女士80630元;李某支付郭女士14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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