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西固段实施征地拆迁,酒店满意居正巧在此路段,为了得到巨额拆迁款,酒店经营者制造了虚假文书,而负责此地段拆迁工作的杨某某未尽最终把关职责,在付款收据上签注审核同意意见,致使酒店经营者得到拆迁补偿款1188万元。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王某甲租用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陈坪街道)用于经营满意居四合院酒店(以下简称满意居),该酒店经营用房系陈坪街道所有,属于国有资产。后王某甲在原有378.53平方米的公房基础上自建了303.82平方米的房屋继续经营该酒店。
2013年5、6月份,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西固段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满意居被纳入拆迁范围之内,王某甲得知后,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与他人伪造了总额为174万元的虚假装修合同和工程结算书(实际装修金额为35万元)。
杨某某被西固区轨道交通征拆指挥部任命为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国有土地征拆组组长,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杨某某明知满意居属国有土地、其资产归陈坪街道所有,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应与陈坪街道签订,补偿款应支付给陈坪街道,但杨某某未尽最终把关职责,在付款收据上签注审核同意意见,西固财政局依据协议向王某甲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188万元。导致王某甲骗取国家装修补偿款139万元,非法占有本属于陈坪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款568.93万元。
另查明,案发前,西固区财政局已向王某甲追回损失188万元,实际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20万元。兰州市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52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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