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复星集团否认谋取不当利益
王宗南一案中,其曾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对此,复星集团昨天回应称,从未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谋取过任何不当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给复星的利益输送。王宗南买房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复星认为,销售房价在当时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下处于开发商市场折扣区间。
资料显示,王宗南出生于1955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任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联华超市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4月,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友谊集团董事长,联华超市董事长,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4年7月28日,王宗南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两天后,上海市政协举行十二届十二次常委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王宗南十二届市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担任友谊集团领导期间违法犯罪
目前法院调查显示,王宗南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其担任友谊集团领导期间,即2006年担任“光明食品”董事长之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120万余元。
从复星集团低价购买别墅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上海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对于低价购买别墅一事,有媒体认为,王宗南在回答辩方提问时解释,2003年初父母想买房,于是自己给相熟的开发商打了个电话,询问是否方便看房。王宗南表示,房屋的购买钱款、房产证的名字均是自己父母的,此外,对于房屋的售价当时也不清楚,直到一年多以后,他才知道房屋的总价。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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