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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m.biud.com.cn 2015年11月26日08:14 家居装修知识网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1号)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部署,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现将滨海新区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30日起,滨海新区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滨海新区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林地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5年11月30日前原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向滨海新区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地产登 记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登记,负责受理除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新生态城及东疆港保税区以外的土地 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受理中心商务区、临港工业区、原滨海旅游区、 原中心渔港、原北塘经济区、原轻纺经济区范围内的除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 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 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第一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北塘街(除北塘经济区)、塘沽街(除中心商务区)、大沽街(除中心商务区)、新河街、新北街、杭道街、胡家园街、新城镇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 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 不动产登记第二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滨海新区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 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 销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第三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滨海新区 大港街、古林街、海滨街、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镇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 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第四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 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 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新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继续负责受理本管理区域内的除商品房预售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 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 询工作。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继续受理滨海新区以外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

  三、为方便企业群众,滨海新区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分别增设窗口受理滨海新区范围内的林地登记业务。各登记经办机构仍在辖区内原登记服务大厅受理各类登记。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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