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田先生在小区里违规搭建了一个“铁盒子”被城管部门强制拆除,因认为城管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先生一纸诉状将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经过审理,一审认定城管行为违反程序,确认强拆违法。
业主:城管不走程序
原告田先生诉称,2015年10月18日,他接到海淀区城管监察局一执法监察队员电话,通知他将放置在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铁盒子吊走,否则会被拆除。电话中,田先生多次要求城管出示相关执法文件,但对方不予理会,所以他也没行动。没料到,10月20日,城管在田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铁盒子拆除。后田先生多次找到城管要求出具相关执法文件,对方均拒绝出示。
田先生认为城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其所有财物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2015年10月20日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拆除铁盒子的行政行为违法。
城管:依法拆除违建
庭审中,海淀区城管监察局辩称,本案中被拆除的建筑物属于新生违法建设。2015年10月12日,执法监察队接到下派的违法建设告知单,经查,田先生于2015年10月在小区内建设铁皮结构,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米的建筑物,但田先生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表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该新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
当日城管执法监察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取证。拆除前曾找到田先生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但其未予以执行。随后,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属地公安、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故此,城管部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未限拆亦未报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如应履行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原告建造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海淀区城管监察局在对上述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前,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也未报经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批准,即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确有不当,法院应予以纠正。最终,法院一审确认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对原告在小区3号楼北侧所建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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